年12月,中央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贵州发现,黔南州罗甸县蒙江坝王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下简称蒙江坝王河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非法捕捞问题突出,严重影响保护鱼类及其生存环境。
一、基本情况
蒙江坝王河保护区位于珠江流域贵州省黔南州罗甸县境内,是年12月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为斑鳠,其他保护对象包括南方白甲鱼、多耙光唇鱼、大鳞细齿塘鳢等。年2月,斑鳠被列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保护区分为蒙江段和坝王河段,总面积公顷,其中核心区公顷、实验区公顷。
二、主要问题
(一)违规涉渔工程顶风而上
国家有关部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修建水利工程、建闸筑坝等工程建设的,应当编制对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影响专题论证报告,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并出具意见。
年3月以来,罗甸县未开展专题论证,即在蒙江坝王河保护区实验区内违规推动并实施八吝大坝工程,对坝王河进行人工截流蓄水。年、年,原贵州省农委两次组织开展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专项检查,要求各地自查整改有关问题,黔南州、罗甸县对该问题隐瞒不报。年5月,贵州省农业农村厅接到国家有关部门转办的关于该问题的群众举报后,先后两次致函罗甸县要求立即停工并限期整改,但该县仍置若罔闻,执意推动大坝工程违规建设。
现场督察发现,该工程已基本建成,且未设置过鱼设施,鱼类迁移、洄游通道被完全阻隔;同时造成核心区内1.3千米、实验区内9.8千米天然河道及其毗邻陆域被淹没,导致喜流水生境的斑鳠等鱼类栖息繁衍空间遭到严重破坏。年至年水域生态监测结果显示,保护区内斑鳠尾数占比超过10%,但在坝王河段未采集到斑鳠活体标本。
图1年12月7日,督察组使用无人机拍摄,保护区实验区内的八吝大坝已建成,且未设置过鱼设施
(二)小水电清理整改不严不实
年12月,国家有关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的意见》明确,小水电需满足“依法依规履行了行政许可手续;不涉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和其他依法依规应禁止开发区域”等条件,才能列为“保留类”。贵州省《小水电清理整改核查评估指标体系》明确,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为禁止开发区域。
上立亭电站位于蒙江坝王河保护区蒙江段核心区,该电站项目于年保护区设立前已停止建设。年6月,罗甸县在未重新办理林地使用、环评审批等手续,未开展专题论证的情况下,擅自恢复电站建设,且建设规模由2×千瓦扩大至3×千瓦。年6月、12月,贵州省农业农村厅两次致函罗甸县,明确指出该项目违法侵占保护区、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罗甸县不仅不纠正违规建设行为,反而先后5次召开会议强行推动项目加快建设。
现场督察发现,水电站已完成主体工程,且未建设过鱼设施,对斑鳠等鱼类生境造成严重影响。进一步调查发现,在年小水电清理整改中,罗甸县违规将该电站列为“保留类”予以上报;黔南州对罗甸县上报的整改方案审核把关不严,同意保留该电站,导致其成为清理整改的“漏网之鱼”。直至此次督察指出该问题后,黔南州才重新复核并建议调整为“整改类”。
图2年12月7日,督察组现场督察发现,未取得相关手续的上立亭电站主体工程已完成建设
(三)禁渔工作落实不力
渔业法明确规定,未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年2月,罗甸县发布公告明确,蒙江坝王河保护区全年禁渔。
罗甸县落实禁渔工作要求不力,监督执法不到位,蒙江坝王河保护区内非法捕捞食用野生河鱼现象十分猖獗,“禁渔令”未得到有效执行。年9—10月,前期暗查发现,保护区核心区内手撒网、电鱼、地笼等非法捕捞行为比较普遍,有的甚至使用非法捕捞设备整体拦截河流进行围堵捕捞;保护区周边区域大量餐馆明目张胆以“野生鱼”招揽食客,长期违法加工、销售、食用保护区野生河鱼。年12月,现场督察发现,当地采用遮盖涂抹餐馆招牌上“野生”“河鱼”字样的方式敷衍应付,督察组随机抽查保护区附近餐馆发现,仍然存在非法经营野生河鱼的问题。
图3年9—10月,前期暗查发现,保护区核心区内非法捕捞行为十分猖獗
图4年12月6日,督察组现场随机抽查发现,保护区附近餐馆仍然存在非法经营野生河鱼的问题
三、原因分析
罗甸县没有真正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未处理好发展与保护的关系,在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方面严重失职失责,不作为甚至乱作为。黔南州监督指导不力,保护区内违法违规问题多发频发,保护鱼类及其生境受到严重影响。
督察组将进一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并按要求做好后续督察工作。
编辑:张伟
来源:生态环境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