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非法捕捞购销长江水产品,三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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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讯12月9日上午,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该院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被告人崔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对被告人闻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被告人程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判决被告人崔某、闻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生态修复补偿金1.3万余元,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安徽省省级以上媒体上登报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查明,年3月起至案发期间,被告人崔某购置了船只、电瓶、逆变器等捕鱼设备,违反国家主管部门关于自年1月1日起在长江干流及重要支流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的规定,多次于夜间驾驶机器动力渔船至铜陵市长江干流淡水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水域采用电击、网捕等非法捕捞方式捕捞水产品,以销售获利。年7月31日,崔某邀集被告人闻某,于当晚10时许,一同驾船行至铜陵市长江干流淡水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水域,闻某驾驶船只,崔某使用“电捕鱼”方式在该水域共捕获长江渔获物共计12个物种尾,重余千克。

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淡水渔业研究中心评估,崔某、闻某非法捕捞渔获物的价值为余元;为恢复该区域生态损害,对涉案水域进行生态补偿所需生态修复补偿费用为1.3万余元。

被告人崔某将所捕长江渔获出售给被告人程某,从中获利元。程某明知崔某销售的渔货非法捕捞于铜陵市长江干流水域,仍以较高价格收购,转售予以牟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崔某、闻某违反了水产资源保护法规,在长江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程某明知被告人崔某出售的渔获物属非法捕捞的长江渔类资源,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闻某于禁渔期、禁渔区内以禁用渔具从事渔业捕捞,威胁鱼种生存和种群繁衍,破坏长江渔业资源和生态,损害了公共利益,应承担生态修复、赔礼道歉等民事侵权责任。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主张的被告人崔某、闻某应当承担生态修复补偿费用及在安徽省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综合各被告人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生态修复补偿费用及罚金保证金等法定或酌定的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三名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王艺文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朱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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