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海洋牧场管理条例自5月1日起正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连宁燕

1月25日上午,威海市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威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海威,威海市海洋发展局四级调研员王旭明介绍《威海市海洋牧场管理条例》的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威海市海洋牧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威海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并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于年5月1日起施行。

《海洋牧场管理条例》是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引领胶东经济圈一体化发展、开展区域协同立法而统筹胶东经济圈五市制定的首部地方性法规。威海市是全国海洋大市,海洋渔业资源丰富,海水养殖历史悠久。近年来,威海市积极推进海洋牧场发展,创建了15个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34个省级海洋牧场示范区,海洋牧场面积发展到万亩,年产量超过万吨,位居全国地级市首位,制定条例是规范威海市海洋牧场管理、推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威海市发布的《条例》将与胶东经济圈其他四个设区的市协同推进海洋牧场管理工作。

《条例》条例共三十二条,分为总则、海洋牧场的规划建设、生产经营和海洋牧场平台的管理、法律责任以及附则等六章。

总则共七条,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立法原则、组织领导、协同管理等内容。明确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牧场的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威海市与胶东经济圈其他四个设区的市建立海洋牧场规划编制、信息共享、执法协作、科技创新等协同推进机制。

海洋牧场的规划编制。这部分内容体现在第八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了海洋牧场规划编制的基本要求,对海洋牧场建设项目的审批手续作出明确规定,加强海洋牧场管理的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确定多元化海洋牧场建设投入机制,在项目和资金安排上对海洋牧场建设给予支持等等。

海洋牧场的生产经营。这部分内容体现在第十四条至第十八条。本章主要对海洋牧场的生产经营活动作出重要制度安排,从养殖、捕捞和休闲活动等方面对生产经营活动分别提出要求,明确了建设人工鱼礁和实施增殖放流活动的基本要求,确定海洋牧场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对海洋牧场的生产经营和平台运营安全的主体责任等等。

海洋牧场平台的管理。这部分内容体现在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海洋牧场平台应当经法定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检验合格证书、文书。一方面,在对海洋牧场平台所有人或者经营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提出一般性要求的基础上,对利用海洋牧场平台从事观光、垂钓、餐饮、娱乐等休闲活动提出特殊要求,并明确了恶劣条件下人员撤离和禁止登乘的条件。另一方面,对海洋牧场平台临时登乘人员的行为规范作出规定。

法律责任和附则。这部分内容体现在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二条。结合威海市实际,重点针对海洋牧场平台管理中存在的风险隐患和薄弱环节设定法律责任,包括对海洋牧场平台未配备并开启符合标准的船舶自动识别终端,未保持人员值守瞭望或者未建立临时登乘人员登离台账,违反人员撤离规定,以及临时登乘人员不遵守相关规定等行为设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在具体的罚款额度方面,主要参照海上交通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对类似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而设定,并与胶东经济圈其他四个设区的市对同一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保持协同一致。附则部分对“海洋牧场”“人工鱼礁”等概念作出解释,并对实施日期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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