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月报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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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动态

1月17日,市农业农村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张义琅率市渔政监察支队、市农业农村局执法监督支队负责同志前往农业农村厅综合执法监督局,汇报对接宜宾市农业综合执法和长江禁捕工作开展情况,并与农业农村厅综合执法监督局局长葛荣及全体局领导、各业务部门负责人进行了座谈交流。听取汇报后,葛荣局长逐一进行了回应,表示全力支持宜宾农业综合执法和长江禁捕工作,加大项目装备支持力度。葛荣局长要求下一步宜宾农业综合执法工作要努力在深化执法改革、创新机制体制、提高执法效能、建设高素质执法队伍方面取得新的成绩。

1月20日,宜宾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向家坝溪洛渡管理分中心、海事、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对向家坝枢纽河段开展了“春节”节前联合安全检查。宜宾市、昭通市和叙州区、屏山县、水富市相关部门共计20余人参加了检查。此次检查共出动2艘执法快艇,分别对上游向家坝坝前水域至邵女坪待机锚地和下游安边铁路桥至下游坝前水域开展巡江检查,未发现有违法捕捞行为和违禁渔具影响大坝安全情况。

1月份,市农业农村局组织执法人员深入部分区县农资市场进行了专项执法检查。检查组重点检查了农药、兽药证照是否合法有效,农资进销台账是否齐备,经营种子是否办理备案,是否执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是否销售未经审定种子及假劣农资产品,是否经营禁用农药,并向农资经营户宣传了相关法律法规。期间,检查组采取“随队实训”方式,现场指导区县执法人员查办案件9件,随机抽查了39家农资经营户。

1月14日,江安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召开了年度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会。会议对年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进行了自查和互相讨论,查找了问题和不足,并对突出问题进行了剖析和纠正,总结了办案经验。通过评查会,找到了问题和差距,更新了办案思维,进一步规范了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了办案人员的执法能力和水平。

1月10日—11日,长宁县农业农村局对全县农资经营网点进行“拉网式”排查,以农作物种子、农药、肥料为检查重点,共检查各类农资经营主体50家次,查看农资经营户的进销台账是否真实完备并保存两年以上;是否按规定进行种子经营备案;是否向购买者开具销售票据;是否经营超过质量保证期或标签不全的农资产品;是否超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等。

1月26日至28日,南溪区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沿江镇(街道)、区市场监管局、区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南溪海事处、区水利局、南溪航务分中心、长航公安泸州分局南溪派出所、长江南溪航道处等单位,对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禁捕工作开展为期三天的节前联合大检查,对长江(南溪段)水域进行了巡查,抽查了南溪区水产品交易商场、超市、渔具店、餐饮店,对渔业行业的生产、加工、流通等重要环节加强了监督检查。

1月份,屏山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开展了“稳市场保供给”专项执法行动,重拳打击春节期间生猪市场违法行为。行动期间,共出动执法人员人次,检查生产企业42个,巡查农贸市场23次,检查运输车辆台,检查生猪头。共发现线索16条,整改问题14项,立案调查2起。

二、典型案例

年6月,屏山县农业农村局接群众举报称四川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经查,年3月起,当事人在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吴某处组织农药产品并向其他单位进行销售,共计销售了2批9种农药产品包,瓶,货值金额15元,违法所得15元,无库存。四川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并参照《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农药)》序号10适用情形第四项之规定,屏山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农药,并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5元,罚款元的处罚。年1月29日,当事人分期缴纳罚没款已完清,此案结案。

1月7日,翠屏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翠屏区宋家镇工农街号翠屏区某种子经营部检查时,发现该经营部调运的“九优粤禾丝苗”水稻种子、“荃优丝苗”水稻种子和“先玉”玉米种子,未办理植物检疫证书。当事人调运种子不办理植物检疫证书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并参照《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植物检疫)》序号1适用情形第一项之规定,翠屏区农业农村局给予当事人罚款元的处罚。

年10月4日凌晨,江安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怡乐镇非洲猪瘟高速临时检查站报告称一辆牌号为藏GB货车涉嫌运输未经检疫生猪。经查,年10月1日,当事人王某以元的价格购买了31头生猪。年10月2日,王某网约了牌号为藏GB货车的驾驶人委托其从成都市将该批31头生猪运回江安县。年10月4日凌晨,该货车行驶到江安县怡乐镇高速出口时,被江安县非洲猪瘟临时检查站值班人员查获,发现该批生猪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生猪)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江安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当事人罚款元的处罚。

年1月18日,长宁县农业农村局接到长宁镇政府报告称长宁镇坪上村4组村民叶某于年1月18日14时许在自家田地(小地名:老河田)内违规野外用火。经查,当事人叶某于年1月18日14时许在长宁县长宁镇坪上村4组自家田地内露天焚烧秸秆,当事人在秸秆露天禁烧区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违反了《宜宾市农村生活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宜宾市农村生活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长宁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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