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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中国水运报
基本案情:舟山市HR远洋渔业有限公司与林某等人签订了劳动合同。之后,林某等人随该公司的渔船到印度尼西亚海域作业。可印度尼西亚渔业政策发生变更,致使HR公司的渔船不能出海作业,随后,HR公司在印度尼西亚的渔船全部回港停止作业,与林某等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因无法履行而解除。
因HR公司一直不能支付所欠工资,林某等人向舟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舟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HR公司应支付林某等人相应工资,HR公司因不服裁决而诉至宁波海事法院。经审理,宁波海事法院依法判决HR公司应向林某等人支付相应工资并驳回HR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由于国外渔业政策变化,几百名船员劳动合同解除。该案涉及经劳动仲裁后众多船员劳动合同解除的处理,具有一定典型意义。
一是依法否定经济责任制相关规定。关于HR公司依据经济责任制规定对林某等人予以低产扣罚的问题,宁波海事法院从合同、告知、举证等多方面分析论证,对事实上加重船员责任、严重影响船员权利的经济责任制相关规定予以否定。
二是依法保障涉外渔船船员合法权益。宁波海事法院查明事实,依法确定船员合理工作期间及工资计算方式,准确认定林某等人应得合理工资数额。同时,认定HR公司应承担经营风险,支付林某等人的回国费用。
三是依法支持涉外渔船船员劳动仲裁裁决。
宁波海事法院法官表示,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涉外渔船船员劳动仲裁裁决,宁波海事法院在充分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予以支持,维护正确仲裁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