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年度钱塘江流域禁渔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农渔发〔〕6号)文件规定,为进一步保护渔业资源、维护渔业生态平衡,现将年禁渔期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01
禁渔时间
年3月1日0时—6月30日24时。
02
禁渔区域
1.境内钱塘江干流:兰江、衢江;
2.境内钱塘江重要支流:金华江、东阳江、武义江和浦阳江。
以上水域已实行禁渔制度的,同时执行相关禁渔规定。
03
禁渔对象
除娱乐性游钓和休闲渔业以外的所有作业方式。
全年禁止“电鱼、毒鱼、炸鱼”,禁止使用船艇、排筏、水上漂浮物等进行生产性垂钓。
04
法律责任
违反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的行为,依据渔业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我市禁渔期制度执行情况予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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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通告。
金华市农业农村局
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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