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房旭: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讲师。
本文亮点
文章《远洋渔业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原则之适用》对远洋渔业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原则能否适用以及如何适用问题进行研究。对发生在入渔国管辖海域的远洋违法捕捞行为进行处罚仍需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远洋渔业行政处罚中的一事不再罚应界定为:不得基于同一个远洋违法捕捞事实再给予与其危害性不相称的处罚。对于已经被入渔国处罚的远洋违法捕捞行为,我国应当遵循“过罚相当”的要求,在远洋违法捕捞行为危害性评估基础上,综合考虑入渔国已经给予的处罚以及我国应当给予的处罚,进而决定具体适用何种类型、程度的处罚。
摘要:发生在入渔国管辖海域的远洋违法捕捞行为受入渔国和船旗国的双重管辖。船旗国管辖的主要目的是制裁远洋违法捕捞行为,有效规范远洋捕捞活动。鉴于国际社会对国家主权施加的合理限制以及一事不再罚原则的“过罚相当”初衷,对发生在入渔国管辖海域的远洋违法捕捞行为进行处罚仍需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从“违法成本”视角来看,远洋渔业行政处罚中的一事不再罚应界定为:不得基于同一个远洋违法捕捞事实再给予与其危害性不相称的处罚。因此,对于已经被入渔国处罚的远洋违法捕捞行为,我国原则上可以依据国内法再次处罚,但应当遵循“过罚相当”的要求,在远洋违法捕捞行为危害性评估基础上,综合考虑入渔国已经给予的处罚以及我国应当给予的处罚,进而决定具体适用何种类型、程度的处罚以及是否免于或减轻处罚。
关键词:远洋渔业;一事不再罚原则;远洋违法捕捞;行政处罚;违法成本
内容简介
1.“一事不再罚”理论与远洋渔业行政处罚实践的张力
在实践中,当我国远洋渔船违反入渔国法律进行捕捞作业时,在被入渔国按照当地法律进行处罚后,入渔国有关部门及渔业国际组织、环保组织等还要求中国政府对非法渔船进行处罚。此外,在我国远洋渔业执法实践中,行政相对人也经常以一事不再罚为由,对抗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活动。对于已经被入渔国处罚的我国国民实施的远洋违法捕捞行为,如果同时违反我国渔业法律,我国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再对其处罚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国内外研究为探讨远洋渔业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适用奠定了良好基础,在一事不再罚的基本理论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研究成果,但已有的相关研究较为宏观,微观性研究明显不足:第一,专门性研究较为薄弱,缺乏对远洋渔业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原则适用的针对性、系统性研究;第二,忽视了远洋渔业特殊性对行政处罚制度设计的可能影响。现有研究成果不能为我国远洋渔业行政处罚实践提供有力的理论指导。
2.一事不再罚原则可以适用于远洋渔业行政处罚
主权国家并非可以基于属人最高权而对其国民为任何行为。对于我国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不考虑入渔国已经给予的处罚而再次严格依据国内法对同一个远洋违法捕捞行为进行处罚,属人最高权并不能提供充分的法理支撑。此外,船旗国对已经受到入渔国处罚的远洋违法捕捞行为再次处罚仍需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的规定,体现“过罚相当”之精神。因此,我国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经受到入渔国处罚的远洋违法捕捞行为进行处罚仍应当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之规定。
3.一事不再罚:不得基于同一个远洋违法捕捞事实再给予与其危害性不相称的处罚
远洋渔业行政处罚中的“一事”应界定为“同一个客观违法事实”。虽然远洋违法捕捞行为违反两个主权国家的法律规范,但是违法事实的单一性决定了其“一事”之属性,如此既符合我国渔业法律的立法目的,也符合公众(尤其是远洋违法捕捞相关主体)的普遍认知。远洋渔业行政处罚中的“不再罚”并非意指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处罚、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相同类型的处罚等从行政处罚的数量、类型角度进行的界定,而应当从行政处罚的效果角度进行界定,其内涵应界定为:对于已经被入渔国处罚的远洋违法捕捞行为,我国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给予与其危害性不相称的处罚。如此界定既能回应我国国家主权诉求,切实履行养护海洋渔业资源的国际法义务,又能保障行政相对人(远洋渔业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实现远洋渔业行政处罚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4.远洋渔业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适用规则
我国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远洋违法捕捞行为进行危害性评估,包括对海洋渔业资源及生态系统的损害程度、对入渔国渔业管理秩序的破坏程度、对我国负责任渔业国家形象的损害程度、对我国远洋渔业可持续发展的危害程度等。在法定的处罚范围内,危害性越大,处罚越重;反之,处罚越轻。首先,若入渔国没有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违法所得不充分,我国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剩余的违法所得;其次,对于已经被入渔国给予罚款处罚的同一个远洋违法捕捞事实,我国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遵循“择一重罚处罚”原则;复次,若入渔国已经给予一定程度的资格罚,如禁止或者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在其管辖海域从事捕捞活动,我国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一步剥夺或限制其从事远洋渔业的资格;最后,对于多次实施远洋违法捕捞行为的行政相对人,尽管单次实施的远洋违法捕捞行为的危害性并不是非常严重,相关入渔国的处罚并没有将其视作“危害性严重”情形,但“多次实施”会致使危害性程度累积,整体上仍应当归属危害性严重范畴。
原文《远洋渔业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原则之适用》刊于《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年第6期(第-页),若下载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