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渔业报”报道,江苏省人大常委会近日对《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做出了修改。其中涉及到在禁止垂钓的禁渔区的垂钓行为,做出了明文处罚规定。
禁渔工作会“在禁止垂钓的区域垂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没收渔获物,可以并处二百元罚款;使用多杆、多钩、锚鱼、长线串钩等器具垂钓,或者销售渔获物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垂钓器具,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使用可视化设备或者利用船、艇、筏、浮具等辅助垂钓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垂钓器具、可视化设备,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利用船、艇、筏、浮具等辅助垂钓的,除了没收渔获和钓具外,还要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船钓利用船艇等浮具垂钓处2万元以下罚款,确实比较严厉。而且规定中涵盖了可视化设备(可视锚鱼),但罚金和钓鱼一样都是2万元以下,就有些混为一谈了。
可视化锚鱼不是真正的钓鱼,而是对鱼类的暴力伤害,把它混在钓鱼中一样量级的处罚,就有点太轻了。而船钓只是多了条漂浮物,本质还是在诱食性的“钓”,而可视化设备则是伤害性的“锚”,钓和锚一并处于2万元下的罚款,对钓鱼人就有些不公平了。
锚鱼笔者认为,应该把可视锚鱼和船钓区分开来。就算不减轻对船钓的处罚力度,起码也要把可视锚鱼行为的处罚力度上调至2万元以上,这样才能分清两者危害性的轻重,不至于混为一谈,把钓鱼人也一棍子打死。毕竟钓鱼和锚鱼两者的出发点是完全不同的,界限分明是两码事。
而且规定中除了船钓和锚鱼一样罚款2万元外,还对电、毒、炸、网等非法捕捞行为处罚太轻。
收缴电鱼装备携带炸鱼、毒鱼、电鱼等装置、器具和禁用渔具,以及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入禁渔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装置、器具、渔具、网具,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虽然规定中只是对携带电、炸、毒、网等器具进入禁渔区,还没发生实质上的非法捕捞行为前的罚款数额,但是只罚5千元还是太轻了。
都已经携带非法器具进入禁渔区,就是已经到了水边,随时有作案的可能。其性质已相当恶劣,如果监管力量不够,难以发现的情况下,就会进一步马上演变成非法捕捞行为,对鱼类造成难以挽回的伤害。虽然发现后及时阻止,但放生被后的存活率就要大打折扣了。
非法电鱼这种只重点打击现行的处罚规定,还是太轻了,于先前突出的查生产、堵源头的规定相悖,对非法电鱼等行为震慑更不足,不利于长期化彻底根治非法捕捞行为。
笔者认为应该和实际电毒炸等行为一样,只要发现携带非法捕捞设备进入禁渔区,就和实际电毒炸行为一并论处。不入刑起码也要加大处罚力度,最少也要比不规范钓鱼的处罚力度大,至少要罚款2万元以上,这样才能对电毒炸等排法捕捞行为以最大的震慑。
虽然这次修改了后的新规,身为钓鱼人觉得还不够合理,但起码相对以前的规定还是要细化不少,相信以后还会陆续修改完善。
钓鱼人钓鱼罚2万,而电鱼等非法行为却只罚5千,身为一个合格的钓鱼人,你怎么看?
钓友你我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