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济南4月25日讯记者了解到,《山东省年海洋违规渔具清理整治“清网”行动实施方案》日前印发。方案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抓重点、重实效”的总体要求,通过宣传教育、全面排查、监督整改、交叉检查、严格执法,确保完成年底海洋禁用渔具基本杜绝,渔具网目尺寸基本合规,渔获物幼鱼比例符合国家要求的任务目标。
坚决取缔禁用渔具
对生产、经营、使用、随船携带禁用渔具的行为,依法予以严厉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使用地笼、电脉冲、地撩网、吸蛤泵、须子网等国家和我省明令禁止使用的渔具的,依法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视情全部或部分扣除当年度渔业生产成本补贴。
对携带禁用渔具的渔船,按使用禁用渔具规定处理、处罚。
对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的,依照《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处罚。
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对非法生产、经营禁用渔具的渔(网)具厂(点)进行检查,并依法处罚。
清理整治小于最小网目尺寸标准的渔具
对使用违反国家最小网目尺寸规定的网具、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等行为,依法严厉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对违反国家最小网目尺寸规定网具的所有者、使用者,依法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责令其更换合格网具,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视情全部或部分扣除当年度渔业生产成本补贴。
对拖网、张网加装衬网及使用密眼网囊的,按违反最小网目尺寸规定处理、处罚。
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规定(主要指非拖网渔船非法从事拖网作业、非张网渔船非法从事张网作业)的,依法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视情全部或部分扣除当年度渔业生产成本补贴。
在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或者渤海海域非法拖网作业及外省渔船进入我省管辖海域作业的,依法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视情全部或部分扣除当年度渔业生产成本补贴。
严厉打击渔获物幼鱼比例超过规定行为
对渔获物中幼鱼数量超过农业部公布的15种重要经济鱼类幼鱼比例的,依据《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予以处罚。视情全部或部分扣除当年度渔业生产成本补贴。
各地要将违规渔具清理整治列入年度重点工作计划,结合4月4日问政山东反映出来的问题,认真分析形势、总结经验,找准工作重点,完善工作方案,建立健全与相关部门间的协作机制,及时做好部署安排,逐步建立健全渔具从生产、流通、使用到报废回收的全过程、可追溯管理制度。
4月30日-10月30日,开展执法检查
排查摸底。各市县渔业主管部门要组织专门工作组对辖区渔具使用情况进行摸排,建立渔船渔具动态管理档案,对发现的禁用渔具依法没收,统一销毁;认真梳理违规渔具整治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和难点问题,坚持问题导向,研究制定对策措施。
专项整治。按照“港口巡、海上查、市场堵”的要求,对海洋渔具生产、经营、使用等相关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浅海滩涂、主要渔区、交界海域等重点区域开展拉网式检查,对在港渔船装载的渔具和港口晾晒、堆放的渔具进行全面检查,结合进出港报告制度的实施,重点突出对进港卸货渔船的检查,特别是拖网、张网渔船,要做到逢船必查,严格依法查处幼鱼超过规定比例情况。沿渤海各市要按照渤海综合治理攻坚行动相关要求,加强对在渤海海域非法拖网作业的查处,突出拖网改刺网、围网渔船的监管,严防其继续从事拖网作业。
联合执法。各市及省总队各直属支队,要根据辖区管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区域性联合执法,省厅将在伏季休渔期间,开展为期两个月的违规渔具集中清理整治行动。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及执法机构,要强化与公安、市场、海警部门的协作,将执法关口前移,健全完善协作执法、案件移交等工作机制,组织开展跨部门联合执法,加强对渔具生产、经营及流通环节的管理,对生产、经营禁用渔具的予以收缴并依法处罚,对生产经营的渔具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责令停产。构成犯罪的,积极争取司法机关提前介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交叉执法。各市要组织有关部门、执法机构开展辖区重点市(区)、县之间的交叉执法检查,检查组人员可由渔业及有关部门相关领导、业务骨干、执法人员和科研人员组成。在各市辖区内交叉执法检查的基础上,省厅将抽调沿海市渔业主管部门、执法机构和相关单位人员组织开展全省交叉督导检查,对重大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并将在不同范围内通报督查情况。
11月1日-11月15日,各地要针对专项整治、交叉检查和省厅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开展复查,查找问题源头,做好整改落实,要注意发现和推广有效管用的经验做法,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切实维护渔业生产秩序,养护海洋渔业资源。
闪电新闻记者刘金旺济南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