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旗渔业生产经营者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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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大中小型水库及个体生产经营者:

为加强全旗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发展人工养殖,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生产的发展,适应人民生活的需要,渔业生产者要合法、守法经营。

一、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

二、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年禁渔期禁渔区渔政管理的通告》的精神,奈曼旗境内河流、湖泊和大中型水库(库容大于万立方米)等渔业水域禁渔期为5月1日至7月31日,自然(非人工形成)水域鱼类产卵场和洄游河道划定为常年禁渔区。

三、禁渔期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渔区进行捕捞或者收购、运输、储藏、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四、禁止使用电鱼、毒鱼、炸鱼以及私捕滥捞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环境的违法行为,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

五、要合理投饵、施肥、使用药物,不得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饲料,不得造成水域的污染。

六、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不得买卖、出租和以其他形式转让,不得涂改、伪造变造。

七、禁止捕杀、伤害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

八、不得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不得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

九、禁止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禁止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

十、对于违反相应法律法规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奈曼旗农牧和科技局

年4月24日

来源:奈曼旗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编辑:轩玉燕

初审:李子阳

审核:王爱国

终审:闫春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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