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就渔业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

为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条等有关规定,近日,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起草了《渔业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并向各有关单位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1月31日。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yyjaqc

agri.gov.cn

通过电话或者传真方式将意见反馈、传真至:

-(电话),-(传真)

《渔业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见下文。

渔业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行业标准,载员10人及以上的渔业船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结构、主尺度、作业类型的;

(二)救生、消防设施设备,号灯号型不满足相关证书证件要求的;

(三)在船人员超过核定载员或职务船员未持有合法有效证书、职务船员配备不能满足最低配员标准的;

(四)擅自关闭、破坏、屏蔽、拆卸北斗或AIS等安全通信导航和船位监测终端设备,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五)超过核定航区或者抗风等级、超载航行、作业的;

(六)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或国籍证书失效后出海航行、作业的;

(七)未经批准载客的;

(八)防抗台风等自然灾害期间,不服从管理部门及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停航、撤离或转移等决定和命令,未及时撤离危险海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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