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遭了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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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4月25日凌晨6时左右,当事人邓某某在大渡河沙湾区城区段铜河阁旁边的河段下网捕鱼被乐山市沙湾区沙湾镇派出所民警发现并追踪至当事人住所。乐山市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接报后,立即赶往当事人邓某某住所展开调查。在当事人住所查获白色多层渔网一副,渔获物2.6千克,当事人承认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渔网捕鱼的事实。经鉴定,涉案渔网为多层网,且多层网内网的最小网目为3.7厘米。违反了《天然鱼类捕捞标准》(川水〔〕号)“用于天然水域捕捞作业的刺网内网的网目不得小于6厘米;单层网的网目不得小于4厘米”的规定。因本案当事人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捕捞,涉嫌刑事犯罪,乐山市沙湾区综合执法局将此案移送乐山市沙湾区公安分局。

公安机关接案后,进一步查明当事人邓某某涉嫌非法捕捞的犯罪事实,将案件移送检察院起诉。年12月16日,检察院以犯罪嫌疑人邓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主动自首等情节,作出不予起诉决定。同时,移送乐山市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年1月20日,乐山市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参照《非法捕捞案件涉案物品认(鉴)定和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及修复办法(试行)》《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渔业)》,责令当事人邓某某采用增殖放流的方式,对其破坏的生态进行补偿,并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年1月20日上午,邓某某购买了二十余斤鱼苗,在我局执法人员的见证下在大渡河流域进行了放流。

为保护渔业资源,国家不仅仅规定了禁渔区、禁渔期,还规定了非禁渔区、非禁渔期在天然流域捕鱼禁用的捕捞工具。平时大家常见的抬钓、地笼、刺网、陷阱等捕鱼方式都被严格的限制,捕获鱼类的种类、大小、数量等等也有细致且严格规定。触犯相关法律法规不仅仅可能是被行政处罚,还有可能涉嫌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等罪名受到刑事处罚。正可谓:野外捞鱼看似小,法律法规应明了,违反不得和禁止,触犯刑法蹲监牢。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捕捞案件涉案物品认(鉴)定和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及修复办法(试行)》第十七条规定:“使用电、毒、炸等严重破坏资源环境的方式,或者禁用渔具从事非法捕捞的,应同时开展间接损害评估。间接损害评估应结合非法捕捞作业类型、时段、时长、区域、当地渔业资源状况等因素确定,主要评估水生生物生长发育受阻、繁殖终止和栖息地破坏等方面损害量。水生生物生长发育受阻和繁殖终止的损害量,原则上按照不低于水生生物资源直接损害三倍计算。水生生物栖息地破坏的损害量,原则上按照不低于水生生物资源直接损害两倍计算。对于电鱼、毒鱼、炸鱼、拖曳泵吸耙刺、拖曳水冲齿耙耙刺、拖曳齿耙耙刺以及在禁止使用拖网作业的水域、期间内使用拖网作业等非法捕捞行为,间接损害按照不低于水生生物资源直接损害十倍计算。”

来源: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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