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泉州一男子电鱼被抓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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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泉州广电-无线泉州

当事人非法电鱼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当事人:陈X建,性别:男,无固定工作地点,住所:福建省德化县浔中镇现查明:年6月21日凌晨3点20分,接到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报警电话称有人在浐溪土坂附近河段电鱼。

我局执法人员联合浔中镇派出所民警立即行动赶赴现场,发现当事人用电鱼机在浐溪土坂附近河段乘坐自制的泡沫筏电鱼,将当事人现场抓获,并缴获一袋渔获物4公斤。当事人非法电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和《福建省实施办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本机关年6月21日依法批准立案,并于当日依法对当事人制作询问笔录,当事人对非法电鱼一事供认不讳。

据查实:当事人于年6月21日凌晨用电鱼机在浐溪土坂附近河段乘坐自制的泡沫筏电鱼,被我局执法人员和浔中镇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并缴获一袋渔获物4公斤。

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电鱼现场照片、指认电鱼工具现场照片和物证等相关证据、材料在案为凭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询问笔录、电鱼现场照片、指认电鱼工具现场照片和物证等相关证据、材料。

本机关于年7月6日作出了《德化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德农(渔政)告〔〕7号),并于当日直接送达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告知当事人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可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非法电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和《福建省实施办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没收渔获物4公斤并无害化处理,处元的罚款。

当事人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德化县农业农村局财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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