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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时报
华夏时报记者吴敏北京报道
又一家相互保险社获批筹建。
2月15日,本报记者从银保监会 目前,我国监管批复的相互制保险组织有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汇友财产相互保险社、信美人寿相互保险社。若中国渔业互助保险社开业,将成为国内第5家持牌相互保险机构,
超百家会员联合筹建
根据公告,中国渔业互助保险社由中国渔业互保协会与7个省市渔业互保协会作为主要发起人,此外还有家(名)渔业服务组织、渔业捕捞企业和渔业从业者作为一般发起会员,联合发起筹建。
具体来看,主要发起人包括浙江省渔业互保协会、山东省渔业互保协会、福建省渔业互保协会、广东省渔业互保协会、宁波市渔业互保协会、江苏省渔业互助保险协会、河北省渔业互保协会作为主要发起会员。
一般发起人包括辽宁省渔业互保协会、宏东渔业股份有限公司、陈则波等家(名)渔业服务组织、渔业捕捞企业和渔业从业者。
同时,根据批复,中国渔业互助保险社拟任董事长为杨斌、拟任总经理为张竞。杨斌来自中国渔业互保协会,系该协会的副理事长兼秘书长。而张竞则为保险业专业人士,长期在财险公司任职,在加入中国渔业互助保险社筹备组之前,系华农保险总经理助理。
不仅如此,与中国渔业互助保险社同时获批筹建的还有其旗下的4家省级分公司,包括辽宁、大连、广西、海南。
根据银保监会的要求,中国渔业互助保险社筹备组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文件之日起一年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经营业务活动,未经批准不得变更主要发起会员、拟任董事长和拟任总经理。筹建工作完成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上报开业申请。在银保监会验收合格并下达开业批复后,再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资料显示,中国渔业互保协会(原中国渔船船东互保协会)年7月经农业部发起、民政部批准设立,是由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或为渔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开展渔业互助保险的社会组织自愿组成,实行互助保险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成立27年来,中国渔业互保协会及各地组织组成的渔业互助保险系统,业务范围已经覆盖所有沿海、主要内陆省份和港澳流动渔民。其业务类型主要涵盖三类,包括渔船财产、渔民人身和水产养殖等保险服务。
数据显示,截至年底,渔业互助保险系统累计承保渔民.54万人(次),承保渔船.71万艘(次),提供风险保障3.94万亿元,共计为1.45万名死亡(失踪)渔民、11.69万名受伤渔民以及11.32万艘全损或部分受损渔船支付经济补偿78.22亿元。
年5月25日,农业农村部和银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推进渔业互助保险系统体制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正式宣布渔业互助改制。确定了“剥离协会保险业务,设立专业保险机构承接”的改革思路。
根据改革方案,中国渔业互保协会牵头联合有关省(市)渔业互保协会发起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渔业互助保险机构。该机构为专业性的相互保险组织,初始运营资金由中国渔业互保协会脱钩后和有关省(市)渔业互保协会以借款方式注入,接受银保监会的监管和农业农村部的行业指导。遵循“互助共济、服务渔业”的宗旨,开展渔业行业内的财产保险、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再保险等经银保监会核准的保险业务。
渔业互助保险体制改革落地
渔业保险是我国农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渔业互助保险是渔业保险承保的重要组织形态。在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中国保险与养老金研究中心研究总监朱俊生看来,筹建中国渔业互助保险社,是渔业互助保险重大体制改革落地的重要标志。
朱俊生指出,近年来,随着社会组织管理改革的逐步深入和国家对金融保险监管的日趋严格,渔业互助保险此前的“协会”体制不适应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具体而言,朱俊生认为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社团管理改革对渔业互保发展提出重大挑战。协会此前管理体制和架构与国家推进社团管理改革的总体要求相冲突,制约了渔业互保发展。一方面,政社脱钩导致此前的管理体制难以为续。另一方面,民政部取消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审批并明确规定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开设银行基本账户,这对基层机构运转带来极大的挑战。
二是协会无法纳入保险监管制约了渔业互保发展。年以来,特别是年《农业保险条例》出台后,中国渔业协会一直没有被纳入保险业务监管,渔业互助保险一直处于尴尬境地。一方面,法律地位不明确,经营农业和涉农保险的合法性存在争议。另一方面,由于没有被纳入中国银保监会监管,协会不符合承办中央补贴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条件。
年,李克强总理等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了《关于渔业互助保险系统体制改革有关工作的报告》。此后,农业农村部和银保监会发布《关于推进渔业互助保险系统体制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确定了“剥离协会保险业务,设立专业保险机构承接”的改革总体思路,形成了渔业互助保险系统整体改革方案。这是渔业互助保险系统重大的体制改革,有助于建立规范发展的渔业风险保障体系,推动渔业保险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