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技术推广贡献奖(以下简称“贡献奖”)奖励长期在农业生产一线从事技术推广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包括农业科技企业、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各系统各级涉农科研教学单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的人员。本次奖励不超过人,其中县及县以下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占70%,乡镇(含区域站)级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占县及县以下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总量的50%以上。
农业技术推广合作奖(以下简称“合作奖”)奖励在农业技术推广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农科教、产学研相结合的合作团队,本次奖励不超过20个。
贡献奖和合作奖不分奖励等级,按丰收奖一等奖对待。
—年度丰收奖各奖项按照实际奖励名额与推荐名额1∶2的比例分配至各推荐单位,请各推荐单位登陆“中国农技推广信息服务平台(网址: 可适当放宽在技术推广服务工作中有重大贡献的人员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时间限制。曾获贡献奖的人员不再申报。 (三)合作奖1.评审标准。具有明确的目标任务、可持续的合作方式,形成协同推广机制;连续多年合作开展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形成具有重大推广价值的技术或模式;带动区域基层农技推广服务能力明显提升,对促进区域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对类似区域具有重要引导和借鉴意义。
2.申报条件。申报合作奖的项目,要求两个及以上系统(其一须为农技推广系统)的多家单位在基层紧密合作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活动;合作成果在推动农业绿色发展、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中发挥突出作用,得到当地农民和有关管理部门的认可;连续合作3年(含)以上。
三、主要完成人和单位
(一)成果奖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
1.主要完成人。各等级奖项均不超过25人;必须参加本项目实施过程一半以上,在申报项目方案设计、技术集成、示范推广、咨询指导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并在申报表中具体说明;地市级及以上相关机构各类技术人员比例不得高于30%,乡镇推广机构和各类经营主体人员所占比例不得低于30%;按照贡献大小排序,填写主要完成人情况表,并由本人签名,项目实施期所在单位盖章。验收或评价(鉴定)小组成员不能作为所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2.主要完成单位。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并具有法人资格;不超过8个。
(二)合作奖主要完成人和单位
主要完成人总数不超过35人;主要合作单位不少于5个。每个合作单位的主要完成人不超过10人,应明确各完成人的具体贡献。按照贡献大小排序,填写主要完成人情况表,并由本人签名,合作实施期所在单位盖章。
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得作为丰收奖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在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丰收奖的主要完成人。一个人同一年度只能作为丰收奖一个报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四、成果奖效益测算
(一)经济效益测算包括成果产品总产量、带动增产量、产品收入总额、带动收入增长量、投入产出比、节省支出金额、产品附加值等方面。
(二)社会效益测算包括产品品质监测结果、成果推广应用面积、劳动力带动量、新兴产业衍生量、公众认可率等方面。 (三)生态效益测算包括农业投入品减少量和利用提高率、秸秆综合利用提高率、养殖副产物综合利用提高率、农膜回收提高率、水土流失减少量、资源利用增长率、环境治理修复面积、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环境改善等方面。五、申报材料
(一)成果奖
申报成果奖须提供材料包括:
1.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申报书(附件1);
2.工作总结;
3.成果验收报告或评价(鉴定)报告或其他能证明成果水平和质量的材料;
4.县级以上农业农村或统计行政主管部门成果应用证明(项目实施区域3个县以上的,至少3个县提供证明;3个县以下的,每县提供证明);
5.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或实施方案。
(二)贡献奖
申报贡献奖须提供材料包括:
1.农业技术推广贡献奖申报书(附件2);
2.相关应用证明;
3.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合作奖
申报合作奖须提供材料包括:
1.农业技术推广合作奖申报书(附件3);
2.工作总结;
3.合作证明;
4.相关应用证明;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丰收奖申报材料形式审查不合格的不予补正。
六、省级丰收奖初评
各省农业农村厅(局、委)牵头成立丰收奖省级评审小组,负责本省丰收奖的申报、初评和推荐工作。省级评审小组由7—9名从事农业科研、教学、推广以及行政管理的专家代表组成,其中行政管理专家不得超过2人,并兼顾行业和学科平衡。
省级评审小组根据农业农村部下达的推荐名额和要求,组织开展本省申报和初评工作。申报单位在申报时,应将申报项目全部内容在本单位公告栏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初评结果须在本省农业农村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