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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函
近日看到一条信息,说有国内远洋捕鱼公司从印度进口中国的鱼虾,每年也多达3万吨左右,进口为零关税。但后来被别人举报偷逃税款,年从印度进口的业务就暂停了。我想问一下这种业务模式是违规行为还是走私犯罪行为?
吴国雄律师:
1、《远洋渔业企业运回自捕水产品不征税的暂行管理办法》规定:我国远洋渔业企业在公海或按照有关协议规定,在国外海域捕获并运回国内销售的自捕水产品(及其加工制品),视同国内产品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仅限经农业部批准,获得“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的我国远洋渔业企业。运回的水产品及其加工制品限于在公海或按照有关协议规定,在国外海域自捕,并符合原产地规则的认定。洋渔业企业严禁将从境外购进或串换的水产品作为自捕水产品申报入境。
3、将境外采购的水产品伪报成远洋自捕鱼属于伪报货物贸易性质,偷逃税款,可能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事实上,早在年左右,已经有多起冒用“远洋自捕鱼”进口境外鱼虾被定性伪报贸易性质方式走私案件,最终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吴国雄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专注于走私犯罪辩护、海关争议解决、进出口法律风险防范。居于深圳。(吴律师简介请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