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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讯
为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压实船东船长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条等有关规定,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起草了《渔业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1月25日,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印发通知,就《判定标准(试行)》向相关单位征求意见。请相关单位于1月31日前反馈至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安全监管与应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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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ri.gov.cn《判定标准(试行)》全文如下。渔业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行业标准,载员10人及以上的渔业船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结构、主尺度、作业类型的;(二)救生、消防设施设备,号灯号型不满足相关证书证件要求的;(三)在船人员超过核定载员或职务船员未持有合法有效证书、职务船员配备不能满足最低配员标准的;(四)擅自关闭、破坏、屏蔽、拆卸北斗或AIS等安全通信导航和船位监测终端设备,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五)超过核定航区或者抗风等级、超载航行、作业的;(六)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或国籍证书失效后出海航行、作业的;(七)未经批准载客的;(八)防抗台风等自然灾害期间,不服从管理部门及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停航、撤离或转移等决定和命令,未及时撤离危险海域的。来源: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合集#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