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渔业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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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4月2日,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渔业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通知(农渔发11号)。《通知》要求,各省市可以进一步细化实化监管措施,完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渔业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中,共计规定了8种情形,限定的渔业船舶是核定载员10人及以上的渔业船舶。

本人认为,此重大事故隐患与事故等级之间无直接关联关系,即与渔业船舶核定载员10人以上或以下毫无关系。另外,如果我们需要进一步细化实化该判定标准,首先,在用词上应与农业农村部判定标准保持一致,即重大事故隐患与重大安全隐患的提法应该保持一致,应统一为“重大事故隐患”;其次,制定《**省渔业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即可,无需限定渔业船舶核定载员人数。具体意见如下:

渔业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涉渔“三无”船舶;

2.擅自更新改造渔业船舶船体结构、船舶主尺度、主机额定功率的;

3.擅自改变渔业船舶作业类型或作业性质的;

4.渔业船舶在渔港水域内擅自明火作业或装卸危险物品的;

5.渔业船舶超风级、超航区、超员、超载(或配载不当)航行、作业的;

6.渔业船舶证书证件超过有效期限的;

7.职务船员未能满足渔业船舶最低配员标准的;

8.渔业船舶号灯号型、救生消防、通信导航设施设备未达到渔业船舶检验规范要求的;

9.擅自关闭、破坏、屏蔽、拆卸北斗船位监测系统、远洋渔船检测系统(VMS)或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等安全通导和船位检测终端设备,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10.遇有恶劣天气海况情况下,渔业船舶船长未及时采取有效避风措施的或拒不服从渔业主管部门紧急指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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