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1年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支持建设的

关于年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支持建设的渔港经济区试点名单的公示

  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农〔〕41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年渔业发展补助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4号)精神,农业农村部组织开展了年国家级沿海渔港经济区试点答辩评审工作。经渔港经济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申请、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复项目实施方案和审核推荐、专家评审等程序,拟确定15个项目作为年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支持建设的渔港经济区试点。现将试点名单公示如下。

  1.河北省唐山市渔港经济区

  2.辽宁省锦州市滨海新区渔港经济区

  3.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渔港经济区

  4.浙江省舟山市岱山县渔港经济区

  5.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渔港经济区

  6.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渔港经济区

  7.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渔港经济区

  8.山东省日照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渔港经济区

  9.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渔港经济区

  10.广东省汕头市南澳县渔港经济区

  11.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渔港经济区

  12.大连市金普新区渔港经济区

  13.青岛市西海岸新区渔港经济区

  14.宁波市象山县渔港经济区

  15.厦门市渔港经济区

  

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于年11月30日(星期二)下午17:00前,实名向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反映。反映情况要实事求是,并提供证明材料。

  联系-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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