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渔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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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违规曝光台(五期)︱24起处理办结涉渔违法违规行为各渔业公司、船东、船长、渔业从业者:现将年8月处理办结渔业违规案件名单公布如下:1、违反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案:
苏响渔船,渔船证书核定作业方式为单拖作业(禁渔期内),擅自改变渔船作业方式到桁杆拖虾出海进行捕捞;
浙岭渔船、浙岭渔船,渔船证书核定作业类型为刺网作业,擅自改变渔船作业类型到张网作业(禁渔期内)进行捕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分别作出给予苏响渔船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行政处罚;
给予浙岭渔、浙岭渔没收渔获物,没收违规网具,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元行政处罚。
2、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浙象渔船、浙岭渔船、浙象渔船,因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的规定擅自改变渔船作业类型进行捕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分别对上述三艘渔船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或叁万元不等行政处罚。
3、未按规定配备职务船员案:
浙岭渔运船,浙岭渔运船,浙岭渔船,浙岭渔船,浙岭渔船,因在航行、生产中未按规定配备足额职务船员,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根据《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分别对上述五艘渔船作出责令整改,每缺一名罚款壹仟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4、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未随船携带案:
闽福鼎渔船、闽福鼎渔船、浙岭渔船,浙岭渔船,因航行、作业中渔船未随船携带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等船舶有效证书,根据《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分别对上述四艘渔船作出人民币壹仟伍佰元至伍仟元不等罚款的行政处罚。
5、擅自拆除渔业船舶上有关航行、作业的重要设备、部件案:
浙岭渔船、浙岭渔运船、浙岭渔运船、浙岭渔运船、浙岭渔运船、浙岭渔运船、浙岭渔运船、浙岭渔运船、浙岭渔运船,因航行、作业中擅自拆除船载卫星终端系统,影响渔业船舶航行、作业安全,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分别对上述九艘渔船作出责令整改,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行政处罚。
各船东、船长、渔业从业人员要吸取教训,引以为戒,真正担负起船东、船长的职责。
同时渔业公司也要加大安全生产教育宣传力度,使他们认清自身的职责,充分认识到遵守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的重要性。
来源:温岭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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