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浙洞渔休00210船未按规定使用

一、案件来源

年7月11日,温州市农业农村局中国渔政船在巡航检查中,发现浙洞渔休船正在洞头海域(N27°51.92′,E°06.16′)航行,经登临检查,该船安装的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显示的AIS设备静态信息与该船《渔业船舶国籍证书》上记载的信息不一致,已涉嫌大中型渔业船舶未按规定使用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我局根据上述情况予以立案,

二、调查与处理

年7月11日,执法人员对该船进行登临检查发现该船安装的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显示的AIS设备静态信息与该船《渔业船舶国籍证书》上记载的信息不一致并提取该船《浙江省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国内海洋渔船安全证书》和《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经批准,对该船未按规定使用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案予以立案。年8月12日,执法人员对该船现场负责人许某和所有人苏某进行询问调查,许某承认驾驶的浙洞渔休船被查获时,船载的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显示的AIS设备静态信息与该船《渔业船舶国籍证书》上记载的信息不一致。经调查、核实,该船未按规定使用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经批准对该船作出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三、法律依据

根据《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三)大中型渔业船舶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的”之规定,依照《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3-):乱输AIS设备静态信息的,为严重阶次,罚款幅度为0.4-0.5万元。

四、典型意义

海洋渔业的特点和海上作业环境的复杂多变,以及极端气候条件逐渐增多,决定了海洋渔业是生产高危、事故高发的行业。渔业船舶按规定安装、使用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而出海作业是及时组织渔船防台避风,并在渔船发生事故后能迅速组织施救的重要保证。该案是典型渔业船舶违反渔业安全生产案例,针对当前渔业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执法人员绝不手软依法打击该违法行为,让渔民充分认识渔业船舶按规定安装、使用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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