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的养护长江水生生物资源,保护水域生态环境,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全域实施十年禁捕政策,禁止规范垂钓外的其他任何捕捞行为。
长江航运公安局黄石分局民警
向垂钓人员宣传禁渔政策
查获使用禁捕工具捕鱼人员
10月14日农业农村部发布通告进一步明确长江禁用渔具,定置延绳真饵单钩钓具、漂流延绳真饵单钩钓具、拟饵复钩钓具(钓钩数7个及以上)、真饵复钩钓具(钓钩数7个及以上)4类钓具被列为禁捕工具,通告自年12月1日起生效,届时,使用这4类钓具在禁捕范围内垂钓要面临刑罚了!
长江禁用渔具
延绳钩
拟饵复钩
真饵复钩
禁捕工具目录
刑法链接:
第三百四十三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司法解释: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
1.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一万元以上的;
2.非法捕捞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一千元以上的;
3.在禁捕区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捕捞的;
4.在禁捕区域使用农业农村部规定的禁用工具捕捞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那么是不是在长江使用4种禁用钓具以外的工具垂钓就是合法的呢?也不全是!规范外的垂钓行为也要面临行政处罚。
年6月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办公室发布《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原则上只允许一人一杆一钩,禁止使用有毒有害饵料,禁止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垂钓渔获物禁止交易,违反这些规定均属于违法行为。
按照通知要求,各地陆续制定长江流域规范垂钓管理办法,今年8月黄冈市出台了《长江流域规范垂钓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办法明确了水生生物保护区、军事管制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鱼类重要产卵区、江河排泄洪口、长江干流黄冈滨江公园段为禁止垂钓区域;办法明确了在允许垂钓范围内进行“一人、一杆、一线、一钩”的休闲垂钓,禁止一人一多杆、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爆炸钩、路亚(多钩)等破坏性较大的钓具,垂钓渔获物有买卖行为同样视为非法捕捞,同时办法还规定对违规垂钓3次以上者纳入诚信系统失信人名单,实行失信联合惩戒。
黄冈市长江流域规范垂钓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决策部署,加强渔业资源及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规范我市长江流域垂钓行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及《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禁捕水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江干流黄冈段、全市范围内7个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及龙感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禁捕水域,其他非禁捕水域在禁渔期应参照此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垂钓是指使用钓竿、丝线、鱼饵等工具捕捞鱼类的行为。
第二章禁止垂钓的范围
第四条水生生物保护区、军事管制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鱼类重要产卵区、江河排泄洪口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垂钓的区域。各县(市、区)综合考虑生态安全、人身安全、交通安全、行洪安全、饮水安全和其他明显或潜在风险等因素自行确定的禁钓区域。
长江干流黄冈滨江公园段(由黄州区出台相关规定确定具体起止范围)列为禁钓区域。
第三章规范垂钓的范围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江黄冈段实施全面禁捕的通告》(黄政发〔〕10号)中规定的禁捕范围(除各地自行划定的禁钓区域外)及巴河、浠水河、蕲河、倒水河、举水河等通江水域属于规范垂钓管理范围,各地自行划定的规范垂钓范围或区域。
第六条在禁渔期内,设置明显禁渔标识的全市其他非禁捕水域属于规范垂钓管理范围。
第四章垂钓行为管理规定
第七条垂钓人员应遵循“一人、一竿、一线、一钩(单钩)”的原则,在允许垂钓的水域范围内进行休闲垂钓。
第八条规范垂钓禁止以下行为:
(一)使用一人多杆、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爆炸钩、路亚(多钩)等对水生生物资源破坏较大的钓具钓法。
(二)使用鱼枪、鱼叉、鱼镖、弓弩、锚鱼等手段钓鱼射鱼。
(三)使用各类探鱼设备和视频装置进行垂钓。
(四)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及鱼虾类活饵进行垂钓。
(五)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设施进行垂钓。
(六)垂钓小于最低可捕标准的幼鱼苗种和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误钓幼鱼苗种的应当及时放回原水体(外来入侵物种除外),误钓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及时进行救护,减少对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伤害。
(七)垂钓渔获物买卖,有交易行为视同非法捕捞。
(八)使用其他禁用的钓具和方式进行垂钓。
第九条垂钓人员不得损坏堤防、护岸、岸边树木,不得向河道内或岸边丢弃垃圾、废弃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离开垂钓区时,应当将废弃物回收带走。
第十条垂钓人员应当服从管理,不得拒绝和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履职。
第五章日常监管
第十一条各地要将垂钓行为监管纳入属地日常监管范畴,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执法协作。
(一)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将垂钓行为纳入农业综合(渔政)执法日常监管范畴,联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规垂钓行为。综合考虑本地区水生生物资源状况和公众休闲垂钓需求,合理控制垂钓总体规模。
(二)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打击涉渔违法犯罪活动,查处阻碍执法、暴力抗法等行为,根据职能职责落实渔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三)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非法捕捞渔获物交易行为。
(四)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三无”船舶,拆除影响船舶通航水域的排筏等水上漂浮设施,对于利用水上漂浮设施进行垂钓的,负责联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置。
(五)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组织开展垂钓活动或个人垂钓行为。
第十二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垂钓区的监管设施建设,通过设立警示牌、安装视频监控,提高监管效果。要加强宣传引导,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和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