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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没有想到电鱼行为的后果这么严重,甚至影响到家人和孩子,今后一定要吸取教训。”庭审现场,董某某后悔莫及。
11月8日,黄山区法院开庭审理一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并当庭宣判,被告人董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赔偿生态环境损失恢复费人民币元、鉴定评估费人民币元。
审理查明,年6月6日21时左右,被告人董某某到某村民组旁边的河道内用电瓶电鱼,被巡查民警当场查获,缴获各野生鱼类1.05公斤。经黄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认定,董某某用电瓶电鱼的行为构成“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另查明,3月至6月,被告人董某某多次使用电瓶在多处水域内电鱼。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水产资源保护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根据其具体情节,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
“电鱼”是一种灭绝性的捕鱼行为,破坏水域生态环境,对鱼类和其他水生物危害极大。任何组织或个人严禁在河流、池塘、沟渠等水域擅自进行电鱼,一经发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此提醒广大市民,要牢固树立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自觉履行保护生态环境、渔业资源的责任义务,共同守护绿水青山,造福子孙后代。
来源:黄山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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