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以后再也不乱捕鱼虾了,我为自己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感到十分后悔,我深深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了。”年11月25日,在宁乡市法院的庭审现场,被告人彭某某在庭审结束时忏悔道。该案是宁乡市检察院支持社会公益组织——长沙绿色潇湘环保科普中心起诉的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图:视觉中国
年9月3日,彭某某使用禁用渔具电鱼机在宁乡沩水河油麻田村河段非法捕鱼,捕得各类河鱼5千克,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
为了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公益诉讼中的作用,宁乡市检察院携手公益组织“长沙绿色潇湘环保科普中心”参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指控犯罪的同时,请求法庭判处被告承担修复渔业生态环境的责任。
“今年长沙市政府、宁乡市政府相继发布禁渔通告‘宁乡市境内沩水河全流域的天然水域为常年禁渔水域,严禁电鱼’,彭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在常年禁渔的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水产品,非法捕鱼5千克,其行为破坏了宁乡境内天然水域渔业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11月25日,彭某某一案开庭审理,宁乡市检察院作为公诉方和支持起诉方,对彭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罪行进行了有力指控,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深刻教育。最终,彭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同时,原告长沙绿色潇湘环保科普中心的全部诉讼请求得到法院采纳,彭某被判处向沩江水域投放10cm以上鲢鱼尾、鳙鱼尾,用于修复渔业资源和环境。
据悉,为了取得良好庭审效果,进一步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庭审中,宁乡市检察院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进行庭审观摩。庭审当日,宁乡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另外4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也一一进行了宣判,4名被告人均被判处刑罚,并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
检察官温馨提示:今年初,国家对长江流域及其支流实施十年禁渔令,这是我国保护长江生态和长江生物多样性的一项重大决策。今年6月和7月,长沙市政府和宁乡市政府相继发布禁渔通告,宁乡市域内四大水系均被纳入禁渔区,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电鱼、毒鱼、炸鱼,禁止制造、销售和使用电捕设备、迷魂阵、拦江网、地笼等禁用渔具,广大市民切勿以身试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潇湘晨报记者周凌如通讯员胡海涛、杨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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