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渔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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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严厉打击破坏渔业资源和危及渔船安全生产行为的通告为深入推进渔业安全领域“遏重大”百日攻坚行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对下列行为一律依法从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外省籍渔船非法越界在我省管辖水域作业的行为;
二、违反伏休规定的行为;
三、渔业捕捞辅助船未取得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擅自从事捕捞辅助的行为;
四、擅自拆卸、关闭安全通导设备(包括VHF16频道)、篡改MMSI(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码)的行为;
五、未按规定配备主要职务船员、船员未持证上岗、违章搭客的行为;
六、擅自改为单锚张纲张网(帆张网)、拖网及钓具从事其它作业类型(方式)的行为;
七、随船携带、使用电脉冲等禁用渔具的行为;
八、其他渔业违法违规行为。
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上述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视情给予奖励人民币-元。举报。举报 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年8月24日来源:浙江农业农村(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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