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降低捕捞强度,保护海洋渔业资源,实现渔业可持续发展。近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年近海渔民减船转产项目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提出严格控制并逐步压减渔船船数和功率总量,支持渔民和企业有序退出海洋捕捞业,并提供相应补助。
据介绍,补助对象为在实施范围内申报近海渔民减船转产的海洋捕捞渔船船舶所有人,包括个人、渔业合作组织和渔业企业。对渔船拆解、拆船废料无害化处理、渔具集中销毁的补助,补助对象为实施项目的渔业主管部门。
《方案》明确,符合下列情况的渔船可以申请减船转产补助: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拆解,取得《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且未申请《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渔船;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灭失,取得《渔业船舶灭失证明》,未申请《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渔船;拆解或灭失后拟新建渔船,在渔船建造完工前自愿放弃造船,转为申请减船转产项目,申请时间为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且《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合法有效。
《方案》的补助标准明确,纳入全国渔船动态管理系统数据库管理的海洋捕捞机动渔船,按渔船双控功率0.5万元/千瓦进行补助;纳入地方管理的海洋捕捞机动排筏按《广西海洋渔业竹(木)排、筏专用证书》核准的主机总功率0.5万元/千瓦进行补助。
此外,减船转产渔民一次性就业培训补助,按不高于元/人的标准进行补助;渔船拆解、拆船废料无害化处理、渔具集中销毁补助,按《近海渔民减船转产补助标准表》的规定执行。
来源: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张文卉实习生邓鹏智汇海洋定位于中国海洋智库核心媒体,整合推送海洋资讯、传播海洋学术成果。转载请注明“转载自智汇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