撑起生态保护伞丽水市法院发布环境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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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闻客户端通讯员陈艺尹记者郑欣慰

发布会现场

为迎接6·5世界环境日的到来,6月3日下午,丽水市法院召开环境资源审判新闻发布会,通报丽水市法院成立综合审判团队一年多以来,推进环境资源专业化审判工作情况,并发布了《丽水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和年度丽水法院十大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据了解,年1月至年5月,丽水两级法院共受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件,其中刑事案件件,民事案件件,行政案件件,公益诉讼案件82件。

其中,青田县法院在审理青田众鑫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水污染环境案件中,发出浙江省首个刑附民公益诉讼案件“行业禁止令”,禁止违法排放污水的被告人在刑满后三年内从事污水处理及相关经营性活动,避免被告人重新犯罪的同时有效保障社会公共利益。该案例获生态环境部发文表扬并列为典型案例。

景宁法院审结浙江省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在此过程中通过法律手段推动行政机关积极依法依约履行监管职责,督促行政协议相对人履行并承担了合同义务和违约责任,切实发挥了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作用,获得“双赢”。

答记者问

Q:我们注意到,近几年法院在审理破坏林业、渔业资源等违法行为的案件中,不仅判决被告承担相应的民事、刑事责任,还会要求被告承担补种复绿、放养鱼苗等恢复生态环境的义务,为什么会这么做?

A:近年来,我们法院在审理非法狩猎、非法捕捞、盗伐林木、盗采砂石、环境污染等破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案件中,创新司法理念,坚持有损害必有修复原则,践行生态修复性司法保护理念,联合检察、环保、水利、林业等部门建立了生态修复司法保护机制,让被告人在承担刑事责任或民事责任的同时还要求被告人通过生态复垦、补植复绿等方式修复、弥补生态环境遭到的损害,在最大程度保护好绿水青山的同时,足以让被告人留下深刻教训,充分认识到其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进而诚心悔罪纠错,同时,对全社会也起到了警醒、教育、示范作用,让案件判决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Q:前一段时间贵院判决一个非法捕杀渔业资源的被告人,用劳务代偿弥补生态损害,引起了社会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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