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容融媒体中心讯(通讯员刘为)近日,华容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丁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对丁某的违法所得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对扣押在案的工具“地笼”16条予以没收;丁某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元及本案的生态损失评估费用元,共计元。
年9月14日至17日期间,丁某明知洞庭湖为禁捕水域,仍使用禁捕工具“地笼”“毫子”等渔具捕捞水产品,销赃得款余元,被渔政工作人员当场查获。
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法院审理认为,丁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丁某的行为不仅破坏了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而且损害了公共利益,其应当承担生态修复义务,具体方式因丁某自愿同意以赔偿修复费用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法院依法予以准许,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张雅文
二审:王丽梅
三审:刘明
来源:华容县人民法院
作者:刘为
编辑:张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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