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3月2日盐城讯年3月1日,我国第一部流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正式施行。一年后,一个在长江上疯狂盗采江砂的犯罪团伙在盐城受到了法律的严惩。年3月1日,由盐城市建湖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33名被告人,经法院庭审判决,分别以非法采矿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获四年六个月至一年缓刑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检察机关提起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14名被告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和技术评估费用等累计余万元,并在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利用改装的隐形吸砂泵船,‘采运销一体’,在长江上盗采江砂、牟取暴利的案件。”办案检察官介绍说。
年4月、6月、7月,被告人张某某、章某某等人,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事前通谋、分别结伙,采用“采运销一体”的模式,利用非法改装的隐形吸砂泵船,在长江上非法采砂,并直接输送至运砂船进行销售,累计作案10起,盗采江砂吨,涉案金额万元。该案案发地为铜陵淡水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所在江段,系公安部跨省交办,并由最高检、公安部联合挂牌督办。年12月29日,建湖县公安局以张某某等人涉嫌非法采矿罪将该案移送建湖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年1月28日,建湖县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铜陵淡水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以滩涂湿地的为主的内陆淡水湿地型自然保护区,是世界上首座利用半自然条件,对有水中大熊猫之称的白鱀豚、江豚等进行异地养护的场所,有着特殊、丰富的动植物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明确规定,禁止在长江流域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并规定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有关费用。
“非法盗采江砂,不仅导致江砂资源、河床结构破坏,也势必对长江渔业资源、底栖生物资源造成损害,在落实刑事责任的同时,必须贯彻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充分考虑犯罪侵权行为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今年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正式实施,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计算基数、倍数等予以明确。”承办检察官介绍说。
办案人员与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司法鉴定所的专家取得联系。经过全面、科学的评估,专家出具的技术评估报告认定采砂行为除导致河床结构损害余万元外,还导致鱼类资源损害、底栖生物资源损害、生态服务功能损害等20余万元。2月11日,建湖县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值得注意的是,其中2名被告张某某、鲍某某被诉请另行承担惩罚性赔偿14万余元。
长江江砂有“水上软黄金”之称,《长江保护法》给予了最严格的法治保护,但在暴利的驱使下仍有犯罪分子铤而走险。张某某、鲍某某具有非法采砂的前科劣迹,具有更加明显的主观恶性,故检察机关在全面索赔的基础上,根据2人参与采砂的数量,单独对其提出一倍惩罚性赔偿得到了法院的判决支持。(杨生徐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