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不让“靠水吃水”成为我们以后的梦魇,我国其实一直都在积极的打击非法捕捞等活动,简而言之就是,不得在法律禁止的时期,或者使用法律禁止的捕鱼器具进行非法的捕捞渔业资源。不过世界总是复杂的,就算是国家三令五申表示对这样的行为要严惩,还是有不少人愿意为此铤而走险。
休渔期捕鱼,犯罪只在撒网一瞬间
年4月,四川省蒲江县长滩湖饮用水管理站巡逻人员在进行日常巡逻时当场抓获一名正在使用不合规刺网捕鱼的犯罪嫌疑人“程某”。是的,你没有听错,在休渔期捕鱼的“捕鱼佬”已经触犯了刑法。
之后该案在今年8月19日正式开庭审理,最终本案经审理核实,被告人程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的事实成立,证据确凿,而且被告人程某也对自己的行为表现出了认罪与悔罪的态度,最终浦江县人民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程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并被判处四个月拘役,缓期六个月执行,并在涉案区域增殖放流价值不低于.6元的鱼苗。
不是个例案件,非常值得注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这里我们要注意的一点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作为中国刑法中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中的一小部分,规定了在捕鱼的过程中,不能使用的捕鱼用具有哪些,例如像网目小于四厘米的刺网就是被我国刑法命令禁止使用的渔具,同时在特定水域电鱼、毒鱼的行为也是不被允许的,当然该条法律最重要的也是最关键的一个点是,在国家规定规定的休渔期是不能进行任何形式的捕捞作业的,如果因为行为人的不法行为造成了损失,是要个人或者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
从相关的司法大数据的统计情况来看,自该法实施以来,已经审理结束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案件就超过了3万起,同时此类案件的审理有近50%停留于基层,所以如果不知道有这样的罪名,建议最好在行动前先补补相关的知识,切勿为蝇头小利而损失了自己的自由与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