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六个“贵州生态日”之际,普安县检察院办理的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当事人在乌都河履行增殖放流义务,共投放草鱼、鲤鱼、鲢鳙余尾,该院通过开展增殖放流活动以案释法。
今年4月禁渔期间,当事人使用捕鱼工具地笼网非法捕捞野生鱼,被当地巡河民警现场查获。经县农业农村局鉴定,当事人捕获的野生鱼共造成元的渔业资源损失。案件审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购买鱼苗增殖放流,修复受损生态,普安检察院对当事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放流现场,检察干警就开展6·18“贵州生态日”增殖放流活动的目的和意义进行讲解,以案释法,向在场群众和案件当事人开展法治宣传,警示当地群众增强环保意识和责任意识,共同保护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
来源《贵州日报》
编辑张峰
二审张峰
三审张金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