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保护法落实十年禁渔,破解无

从今年1月1日零时起,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开始实行10年禁渔,长江流域禁捕退捕从攻坚战转向持久战。与此同时,长江保护有了“专门法”,为保护长江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简称“长江保护法”),该法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

《长江保护法》作为我国第一部流域专门法律,对保护好长江水资源,保持水生生物多样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水生生物是水域生态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江河湖泊健康状况的终极指标。

为破解长江“无鱼”之困,长江保护法多数条款直接或间接涉及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同时要求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门和沿江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生物多样性保护标准体系,制定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计划,加强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保护,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生产性捕捞,加大对有关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

PART01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长江流域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计划,对长江流域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实行重点保护。

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开展对长江流域江豚、白鱀豚、白鲟、中华鲟、长江鲟、鯮、鲥、四川白甲鱼、川陕哲罗鲑、胭脂鱼、鳤、圆口铜鱼、多鳞白甲鱼、华鲮、鲈鲤和葛仙米、弧形藻、眼子菜、水菜花等水生野生动植物生境特征和种群动态的研究,建设人工繁育和科普教育基地,组织开展水生生物救护。

PART02第五十三条

国家对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严格捕捞管理。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全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工作,严厉查处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捕捞行为。

《长江保护法》的正式施行,对禁渔、水生生物保护等作出明确规定,形成保护母亲河的硬约束机制,为长江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提供了更有力的司法保障。

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毒、电、炸鱼等禁用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较轻的,可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可定性为刑事案件,进行刑事处罚。

请大家自觉保护有限水生物资源,遵守禁渔期的相关规定,共同维护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切莫心存侥幸顶风作案,否则只会撒了渔网,落入法网!

公安机关也呼吁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参与到“长江十年禁渔”中来,共同维护好我省的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共同保护好我们的“母亲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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