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是第21个全国“安全生产月”,主题是“遵守安全生产法,当好第一责任人。”年1-6月份,全市共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包括工矿商贸企业、道路运输、水上运输、农业机械、渔业船舶等)9起,死亡11人,与前三年1-6月份平均数相比分别下降75%、59.3%。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衢州市持续推进安全生产执法工作,依法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为加强警示教育,达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现通报年第二季度7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浙江奥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行政处罚案
年1月24日,根据智造新城应急管理局案源移交线索,衢州市应急管理局对浙江奥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捷公司)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存在将苯乙烯、甲苯等甲乙类危化品存放于生活辅助用房内,预促乙烯基酯树脂存放于未经设计的中间仓库内,现有仓库未设置报警及防护设备,无防火分隔,无通风、排风,导除静电设施等问题。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四)项关于“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规定,对奥捷公司作出行政处罚。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三)项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三)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违法行为呈持续状态的;”规定,结合奥捷公司在复查时仍未停工整改的情形,从重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8万元的行政处罚。
●衢州兄弟包装精品制袋厂违反操作规程案
年2月19日,柯城区应急管理局在检查衢州兄弟包装精品制袋厂时,发现印刷机操作工陈某在操作中违反操作规程,把身体伸进运行中的机械臂开合范围内查看、整理喷涂布料。该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稍有不慎就会被摆动的机械臂挤压。
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柯城区应急管理局对衢州兄弟包装精品制袋厂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对负责现场安全管理的总经理程某罚款人民币6千元的行政处罚。
●浙江浩隆建材有限公司有限空间作业现场无警示标志案
年2月14日,衢江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上方镇工作人员到浙江浩隆建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的有限空间“三次风管”和“回转窑”正在进行检修,该作业场所四周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的规定,年4月7日,衢江区应急管理局对浙江浩隆建材有限公司给予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江山沁园春家居有限公司未启用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未定期清理可燃爆粉尘案
年2月22日,江山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山沁园春家居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油漆中间仓库等多处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处于未启用状态,且车间粉尘积附较厚,未及时进行清理,要求企业提供报警装置检维修记录和粉尘清扫记录时,企业也未能提供。
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和《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或者产生可燃爆的粉尘、气体、液体等爆炸性危险物质的,应当保证作业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电气设备以及通风除尘、防静电、防爆等安全设施,符合国家相关防燃爆标准要求,并落实下列措施......:(四)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定期清理可燃爆粉尘”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关于“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和《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四条关于“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或者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江山市应急管理局给予该公司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常山县群峰金属制造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培训取证案
年2月22日,常山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陪同衢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常山县群峰金属制造有限公司进行“一厂多租”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吴某正在电焊作业,但其所持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已于年3月29日过期。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关于“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常山县应急管理局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衢州三彩漆业科技有限公司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案
年5月17日,省“除险保安”暗访组在衢州三彩漆业科技有限公司暗访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消防水池防护栏杆高度不足,应急池未保持空置;未开展风险管控体系建设等隐患。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关于“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的规定,开化县应急管理局责令该企业限期整改,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2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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