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0时起,东兴市解封,全域恢复常态化疫

盖博士盖百霖 http://m.39.net/baidianfeng/a_4328637.html

图集

1月7日23时许,东兴市发布公告:从年1月8日0时起,东兴市江平镇江龙村周屋组、江平镇万尾村、江平镇城北社区东风街新建路3个封控区,以及江平镇管控区(除封控区以外其他区域)有序解除管理。所有封控区、管控区解除后,东兴市防范区自动解除管控管理,全域严格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

东兴市关于疫情风险等级调整的通告

东兴市江平镇万尾村自年12月25日报告最后1例社区筛查发现的本土确诊病例后,严格按照规范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有关规定,经专家组综合研判同意,结合我市疫情防控处置情况,东兴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决定,自年1月8日0时起将东兴市江平镇万尾村由疫情高风险地区调整为低风险地区。

特此通告

东兴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领导小组指挥部

年1月7日

东兴市关于解除封控区、管控区和防范区管理的通告

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有关规定,经专家组综合研判同意,结合我市疫情防控处置情况,东兴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决定,从年1月8日0时起,东兴市江平镇江龙村周屋组、江平镇万尾村、江平镇城北社区东风街新建路3个封控区,以及江平镇管控区(除封控区以外其他区域)有序解除管理。所有封控区、管控区解除后,东兴市防范区自动解除管控管理,全域严格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

特此通告

东兴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领导小组指挥部

年1月7日

据了解,年12月20日晚,东兴市在例行核酸筛查中发现1例新冠肺炎阳性感染者,累计确诊本土病例20例。因为疫情管控得力,东兴市已连续多日没有出现本土病例。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有关规定,经专家组综合研判同意,结合该市疫情防控处置情况,因此,东兴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作出以上决定。

目前,东兴市疫情形势总体平稳,全市均为低风险地区,城市运行和生产生活逐步恢复正常。

新闻多看点

1月7日,东兴市发布《关于加强疫情期间边海船舶及采捕人员管控的通告》,严防疫情通过沿海一线输入,严格落实“非必要不出海”要求,实行最严格边海船舶及采捕人员管控措施。

详细通告如下:

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异常严峻,境外新冠肺炎疫情严重,东兴市是边境口岸城市,外防输入压力增大。为全面落实中央、自治区、防城港市和我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和要求,严防疫情通过沿海一线输入,严格落实“非必要不出海”要求,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我市决定实行最严格边海船舶及采捕人员管控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管控对象

取得船证并安装有定位监控系统的渔船、渔业辅助船和相关的从业人员,以及出海采捕作业的群众。

二、管控范围

东兴市管辖海域和沿海村。

三、管控时段

年1月8日至3月15日,每日21时至次日7时。

在管控时段内,严禁以上船舶及人员在管控海域内从事航行、生产作业、过驳等行为;出入沿海村屯的人员需提供每周两次核酸检测报告和村(社区)同意出入的证明。

四、管控事项

(一)出海作业审批报备制度

在非管控时间内,以上船舶出海生产前必需报备,从指定地点出海。沿海村民出海开展围捕鱼、钓鱼、挖耙螺等作业时,一律到村(社区)报备出海目的、路线等,不符合疫情管控措施的,一律不予出海;符合疫情管控措施的到村(社区)做好登记,并由村(社区)统一发放通行证;船舶出海要落实报备(审批)制度,涉渔船舶须向所在村(社区)报备。报备信息包含:进(出)码头时间、事由、作业海域和随船人员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接触船舶等。所有出海船舶须自觉接受海警、渔政、公安、海事等有关执法机构检查。

(二)出海作业结束归来闭环管理

出海作业结束后,从同一地点上岸,并报告出海作业行程轨迹,交回通行证。对不履行报告义务和刻意隐瞒行程,造成疫情防控漏洞的,将依法追究责任。在允许海域范围内进行出海作业人员工作期间严格执行集中居住措施,实行作业场所与集中居住地之间“两点一线”闭环管理。出海作业人员必须完成全程疫苗接种,否则不得出海作业。作业结束后到指定地点集中居住,严格实施每周2次核酸检测,期间可继续出海作业。若需返程回家,须进行7天集中隔离,期间开展3次核酸检测,回家后实行7天健康监测管理,期间所产生的费用一律自理。

(三)加油、售油以及维修保养严管严控

严禁加油站违规销售散装汽柴油,严禁为三无船舶、大功率摩托艇(大飞)提供加油、售油及维修保养服务,一经发现一律严惩不贷。

(四)未在规定时间内审批通过的船舶,一律按“三无”船舶处理,予以扣押没收,统一拆解销毁。

(五)船舶疫情防控“十个严禁”

1.严禁私自搭载或者雇用境外员工、“三非”外国人在船上工作及参与偷渡国的违法犯罪行为;

2.严禁船舶越界、进入敏感海域航行作业、停泊国外港口;

3.严禁船舶海上过驳、转渡人员及从事载客、运输货物等非渔业生产作业行为;

4.严禁船舶私自更换船员、搭载未报告的其他人员出海;

5.严禁海上与外籍船舶靠泊、船员违规上岸及进行人员接触;

6.严禁搭载或者雇用未完成全程疫苗接种程序及出现体温≥37.3℃、干咳、呼吸困难、乏力、嗅觉味觉减退或丧失、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腹泻等症状人员;

7.严禁冻品走私等违法违规交易行为;

8.严禁未按规定审批报备船舶出海生产作业;

9.严禁海上船舶私自安装、关闭、拆卸定位监控系统;

10.严禁海上船舶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不报重要疫情防控信息。

五、“十个一律”惩戒措施

对违反疫情期间船舶管控“十个严禁”者,坚决采取“十个一律”惩戒措施。

(一)一律曝光公示震慑。对偷引带人员,在本人住所及其生活所在村(社区)公开栏等公共场所张贴违法人员通告。

(二)一律从严从紧政审。对偷引带人员,在入团、入党、参军、考录公务员、考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等,一律从严审核。

(三)一律停止发放补助。对偷引带人员,一律停止发放边民补助、政策性优惠补贴(助)。

(四)一律取消奖补资格。对偷引带人员个人所在自然屯(村居民小组存在不作为、管理不到位等问题),一律取消当年向上申请项目资金、财政奖补,一律取消当年年度各项评选资格。

(五)一律执行打财断血。对偷引带人员个人的银行账户、网银,依法冻结;手机通讯、宽带网络等业务一律关停;对偷引带人员所获赃款赃物一律没收,对用赃款购置(建设)的房屋、车辆等依法进行查封、没收;对偷引带及涉私人员的违建建(构)筑物,一律予以拆除。

(六)一律列入失信人员。对符合信用惩戒条件的,一律暂停本人办理公司、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已办理的营业执照要列入经营异常名单。

(七)一律没收作案工具。对运送偷越国(边)境人员的车辆、工具等一律依法没收。

(八)一律查封容留场所。对故意藏匿偷越国(边)境人员的房屋、酒店等场所,一律实施查封。

(九)一律强制自费隔离。对偷引带人员及其接触的直系亲属一律强制实施“21+7”自费隔离措施。

(十)一律依法依规处理。疫情期间,实施妨害疫情防控违法行为的,违反出入境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处以罚款、拘留;实施偷越国(边)境和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妨害国(边)境管理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从严、从重判处刑罚。

六、在本公告前已出海,因疫情滞留在境外的人员必须通过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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