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网友问了一个问题,上面的这张发票能不能进行抵扣,有的财务朋友一看是普票,直接说不行,专票才能抵扣,我看到该张的第一反应是“冻阿根廷红虾”是进口产品还是捕捞的产品?经向收票人确认说是渔业公司到阿根廷海域自行作业捕捞的虾。那这张发票能不能进行抵扣的关键点就出来了——远洋捕捞的海产品是不是属于自产自销售的农产品?
一、远洋捕捞许可证
根据《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年第1号)企业若要向公海进行渔业捕捞活动需要取得《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持有该证的才有资进行远洋捕捞的资格,所捕捞的海产品属于合法的。
二、农产品范围界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52号)的《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第二条第一款水产品的规定:
(一)水产品
水产品是指人工放养和人工捕捞的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动物。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以及经冷冻、冷藏、盐渍等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品。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人工捕捞的虾经过冷东、冷藏后仍属于水产品。
三、增值税对农产品的免税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年第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第第三十五条规定
第三十五条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通过上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可以得出水产品属于农产品,农产品属于增值税免税范围。因此,远洋捕捞的海产品开具的增值税免税发票,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年第39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进行计算抵扣。
四、企业所得税农产品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8项规定:
第八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8.远洋捕捞。
综上分析,从事远洋捕捞取得收入免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