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1月8日上午,温岭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温岭市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原大队长杜国贵受贿案,对被告人杜国贵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七万元;对杜国贵已退缴的犯罪所得人民币38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杜国贵当庭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杜国贵于年4月至年3月担任温岭市渔政渔港管理站副站长兼温岭市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石塘中队中队长、温岭市渔政渔港管理站石塘渔船签证检查站站长,年3月至年10月担任温岭市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大队长,年11月至案发被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核准为渔业捕捞许可签发人。在履职期间,被告人杜国贵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与人结伙收受他人钱财,总计人民币58万元。其中索贿20万元系共同犯罪,个人分得6.6万元,已于年6月退还。
法院认为,被告人杜国贵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与人结伙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中索贿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杜国贵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认罚,已退缴全部赃款,决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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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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