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法考刘家安教授民法基础笔记梳理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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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拾得遗失物

《民法典》关于遗失物的规则

(1)拾得人必须返还,找不到失主的,送交有关部门

(2)找到失主的,拾得人不得主张报酬,仅能请求失主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3)有悬赏广告的,交还遗失物者有权请求酬金,但侵占遗失物者无权主张(也不能主张必要费用)

(4)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必须妥善保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遗失物毁损的,负赔偿责任

(5)招领公告后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三、从物随主物转让的规则

一、《民法典》第条: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意义不在于界定主物与从物,关键在于从物随主物的转让而转让。

四、孳息收取

《民法典》第条: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天然孳息原则上属于原物所有权人。天然孳息是从原物产生的,原物所有权人依据所有权的“收益”权能,通常都能取得天然孳息的所有权。如果原物上为他人设立了用益物权,则原物所产生的孳息由用益物权人收取,并取得其所有权。由于我国法上的用益物权仅在不动产上发生,而且也仅有农业用途的土地能够产生天然孳息,故这里的用益物权主要指土地承包经营权。此时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取代作为土地所有权人的集体而获得承包地上的天然孳息。

五、先占

一、意义: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的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

二、要件

(1)须为动产

(2)须为无主的动产:自始无主;原主抛弃。动产是否有主,以客观的事实加以认定,占有人的主观认识如何,在所不问。

(3)以所有的意思为占有:先占并非法律行为,故不要求行为能力。

(4)无法律禁止性规定(如濒危野生动物)或他人有先占权(如渔业权)

三、物权法未规定先占的取得方式

六添付

一、意义:物因附合、混合而相互结合或因加工而成为新物(物与劳动的结合)

二、添附所涉及的所有权取得规则具有实现公共政策之目的

(1)所有权单一化(物密切结合不易分离,共有不利于物的用益)

(2)当事人间利益调整与维护(用债法上的补偿方法实现公平正义,如不当得利之规定)

(3)添附的原因,当事人的善意或恶意对所有权的归属原则上没有影响

三、我国《物权法》未做规范,《民法典》给出一条(相当蹩脚的)规定

《民法典》第条: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四、添付的类型

附合

不动产的附合:动产因附合而成为不动产的重要成分(如甲窃取乙的钢筋、丙的水泥修建别墅)

法律效果:由不动产所有人取得该附合物的所有权

动产的附合:动产与他人的动产相附合,非毁损不能分离,或分离需花费过巨的情形

法律效果:原则上,各动产所有人按动产附合时的价值共有之;如果附合的动产可视为主物的,则由该主物的所有人取得所有权(例如,以他人之漆漆车)

混合

动产与他人动产结合,不能识别或识别需费过巨的情形(咖啡与糖、果汁与汽水混合)

法律效果:准用附合的规定

加工

在他人之物上劳作,从而使其具有更高价值的活动;他人所有之动产因加工而制成新物。

法律效果(加工物的归属):德国采取生产主义(加工人所有);台湾民法采原料主义,原则上归材料所有人,但加工增值部分超过原料价值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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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我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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