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年1月1日长江流域天然水域全面禁捕以来,各级各部门严格执法监管,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据统计,遵义市依法清理取缔“三无”船舶艘、违规网具张(顶),查办涉渔违法违规案件件,侦破非法捕捞刑事案件起。为切实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作用,现从各地查办的案件中选取6宗案件进行通报。
一、习水县谢某、袁某、赖某等人非法捕捞销售水产品案
年11月至年3月期间,习水县隆兴镇滨江村的谢某1、谢某2、袁某、赖某平和赖某等人在赤水河隆兴镇滨江村河段通过电鱼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后进行销售盈利,年4月4日上述人员被习水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年8月23日赖某平和赖某分别缴纳生态修复费元。年11月19日习水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谢某1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谢某2有期徒刑一年,袁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赖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赖某平有期徒刑七个月。
二、赤水市周某某、王某某等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年3月23日凌晨4时许,赤水市公安局长期派出所查获周某某、王某某2人在赤水河流域小地名狗狮子,使用锂电瓶2台、逆变器1台进行非法捕捞,捕获的渔获物9尾。经赤水市农业农村局渔政执法人员认定,渔获物9尾分别为白甲鱼2尾,鳜鱼1尾,岩原鲤1尾,中华倒刺鲃2尾,瓦氏黄颡鱼1尾,粗唇鮠1尾,翘嘴红鲌1尾,总重量为.2克。禁渔期间,周某某、王某某使用电捕鱼方式在赤水河内实施非法捕捞,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已被依法移送起诉。
三、绥阳县某渔具用品经营部非法销售禁用渔具案
年6月1日,绥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绥阳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洋川街道开展禁用渔具专项整治执法行动,对位于洋川街道“某渔具用品经营部”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店铺内销售:地笼网(19节),数量3个。年6月10日,经绥阳县农业农村局认定为禁用渔具。经查,当事人已售出97个地笼网,销售收入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绥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禁用渔具,没收违法所得元,罚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桐梓县张某某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非法捕捞案
年12月6日,桐梓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农业农村局对桐梓河圆满贯水库河段开展执法巡查,发现当事人张某某正在使用6根鱼竿钓鱼,6根鱼竿均系有爆炸钩,每个爆炸钩上系6颗鱼钩,现场未查获渔获物。经桐梓县农业农村局认定,当事人使用的钓具不属于禁用渔具,但使用了多竿多钩垂钓,属于生产性捕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及当事人举报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其他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桐梓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渔具、罚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习水县杨某非法收购赤水河野生河鱼案
年5月25日,赤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向习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移送了《关于移送杨某涉嫌收购非法渔获物违法线索的函》。经查明,习水县隆兴镇某某鱼庄经营者杨某,从赤水市非法捕捞人员吴某某处购买了青波鱼35斤,购买价格为45元/斤,杨某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