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违法犯罪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决策部署,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违法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江西省渔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使用电、毒、炸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严禁使用禁用的渔具、网具进行捕捞;严禁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严禁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
二、严禁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严禁窝藏、转移或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严禁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网具。
三、严禁无证驾驶机动船舶或者偷开他人机动船舶;严禁驾驶未配置防污设施、器材或无防止水污染证书与文件的船舶。
四、严禁生产企业收购加工、各类市场进货销售、餐饮场所经营食用、电商平台网上售卖非法捕捞渔获物;严禁发布非法捕捞渔获物广告。
五、严禁以“野生鱼”等作为噱头营销利用,对商品来源、质量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诱导消费者;严禁利用商业招牌、店堂告示或菜谱等形式宣传、招揽、诱导食用非法捕捞渔获物及其制品。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必须立即停止违法犯罪行为。对主动停止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将非法船只、渔具、网具、渔获物上交公安机关(派出所)或渔政部门(县农业农村局)的,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七、鼓励、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非法捕捞、非法销售渔获物、非法制售禁用渔具、网具等违法犯罪活动。对窝藏、包庇非法捕捞违法犯罪分子,帮助违法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依法从严惩处。
八、广大人民群众不得非法购买、饲养、食用国家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不得购买、食用非法捕捞渔获物。
安义县公安局安义县农业农村局安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