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福建连江县检察院提起的2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连江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这是《民法典》实施后,福州市首次适用《民法典》相关条款的公益诉讼案件。
年7月,被告人庄某涛违反福建省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在禁渔期内到连江县晓澳镇目屿岛附近海域使用电鱼工具进行捕鱼作业,当日渔业执法人员在庄某涛渔船现场查获海虾、蟹苗、石蟹、杂鱼等渔获物约6公斤。被告人林某建违反福建省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在禁渔期内到闽江口附近海域使用电鱼工具进行捕鱼作业,被渔业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30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规定,被告人庄某涛、林某建电鱼行为,均属于以禁止使用的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禁渔期制度是保护水生生物资源的一项重要措施,能更好地养护和合理利用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保护水生生物多样性,推进渔业可持续高质量发展。
连江县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对2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同步开展公益诉讼审查工作,认为被告人庄某涛、林某建在禁渔期进行电鱼作业,破坏渔业资源,影响海域生态环境,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生态环境损害的惩罚性赔偿条款,对2人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承担赔偿生态环境损失与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民事侵权责任。
近日,连江县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2名被告人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没收扣押在案的电鱼工具及渔获物;支持连江县检察院民事公益诉讼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人庄某涛赔偿水产品损失人民币元及支付生态修复费用人民币0元,被告人林某建支付生态修复费用人民币元,均用于购置鱼苗进行增殖放流。二人当庭表示服判。(程慧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