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6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将于年9月1日施行。
当前,安全生产工作正处于开展安全生产三年行动、制定实施“十四五”安全生产规划的关键时期,仍然处于爬坡期、过坎期,新发展阶段、新发展理念、新发展格局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和强大的动力。
现行的《安全生产法》是年制定的,年和年进行过两次修改,今年是第三次修改。
这次新版《安全生产法》的修订共计42条,主要有哪些亮点变化?
一、完善安全生产工作的原则要求增加“三管三必须”原则
新安法增加了“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明确了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方向。新安法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较之年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加强了以人为本,将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突出了安全生产法的重要性。
新安全法规定了“三管三必须”原则,第三条中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新安全法将行业、业务、生产经营的管理层均和安全结合在一起,进一步明确了各方面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完善的责任体系。
二、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是这次新安法的最大亮点之一。生产经营单位每一个部门、每一个岗位、每一个员工,都不同程度直接和间接影响着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没有旁观者,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新安法将原安全法第十九条中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修改为“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新安全法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同时,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机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三、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新安法框架下,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同时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按照不同的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的管控,全面健全风险防控机制。另外,新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排除治理情况报告。
新安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齐抓共管,建立“权力清单”
新安全生产法规定了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新安法增加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明确执法清单,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政务公开,依法行政。
五、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高危行业领域主要包括八大类行业: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根据新安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对于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新安法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六、加强矿山安全法治建设,杜绝违法外包施工行为
《矿山安全法》在保障矿山安全生产、保护矿工生命安全健康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时间过长,已不适应矿山安全生产的实际需要。新安法针对当前矿山安全生产存在的违法违规作出了规定,加强矿山安全法治建设。
新安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七、明确将安全生产纳入检察公益诉讼范围
安全生产关乎生命和社会公共安全利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赋予检察院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加强对违法行为的震慑力。
新安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导致重大事故,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八、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新安法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大幅提升,罚款金额更高,由现行法规定的20万元至万元,提高至30万元至1亿元;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事故罚款数额由年收入的30%至80%,提高至40%至%。对特别重大事故的罚款,最高可以达到1亿元。法律加大了对违法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和公开力度,增加了加大执法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
新安法规定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