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晋江渔业资源保护和渔业生产管理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新特点。而全面修改后的《福建省实施〈渔业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晋江解决渔业管理和执法一线存在的突出问题提供了更全面、更严格的法律依据。
昨日,记者采访了晋江市农业农村局相关负责人,对《办法》进行详细解读。
严厉打击“三无”涉渔船舶
维护渔业生产秩序
涉渔“三无”船舶违法捕捞,扰乱了渔业生产秩序。近年来,受经济利益驱使,不法分子利用“三无”船舶(无渔业船名、无船籍港、无相应渔业船舶证书船舶)违法从事捕捞活动,对外造成恶劣影响,对内破坏渔业资源,同时也危及渔民生命安全。
这次《办法》修正,增加了打击“三无”涉渔船舶的法律依据,并对涉渔“三无船舶”规定了最严厉的处罚条款。涉渔“三无”船舶从事捕捞活动的,可以没收船舶和渔具,并可以并处2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明知是“三无船舶”从事捕捞作业及其辅助活动的船舶,还向其供油、供冰或者代冻、收购、销售、运输渔获物的,可以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强化涉渔“三无”船舶整治,晋江绝不“手软”。相关负责人表示,晋江落实属地政府的管理原则,向各渔业镇颁发责任状,传导压力,压实责任,层层压实;加强动员入户宣传,开展进村入户动员工作;持续严厉打击,实行海上执法错时执法,做到执法工作无缝对接,确保在适航条件下,海上总有执法队伍“亮剑”出鞘。
日前,晋江市农业农村局还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强化渔港疫情防控管理制度落实,督促渔业船舶船东船长落实“七严禁一限制”措施,严防疫情通过渔港渔船传入晋江。
强化安全监管
严把渔业安全生产关
海上自然条件恶劣,风险较高,许多渔船所有者、经营者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容易引发渔船安全事故。所以本次修法,增加了较多的安全生产方面的监管内容。
值得一提的是
《办法》将渔船安装安全救助终端设备作为法定要求,所有海上渔船都必须安装安全救助终端设备,以提高渔船遇险报警和救助的能力,为渔船安全生产增加了保障。
在渔业安全方面,晋江常抓不懈。不仅加大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持续开展安全生产常识宣传和警示教育,进一步提高渔民安全生产意识,还积极组织开展渔业船员“四小证”、渔业安全知识、渔业法律法规和职业健康等培训,全面落实渔业船员持证上岗制度。
此外,晋江还开展防灾减灾宣传和渔业“安全生产月”系列活动,向广大渔民普及海洋与渔业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防灾减灾和安全防范意识。
加强渔具监管
维修、随船携带禁用渔具被列入违法行为
记者从晋江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大队了解到,禁用、违规渔具的大量使用,严重破坏了渔业资源。而现行的法律、法规对制造、随船携带、维修、销售和使用禁用渔具及不符合规格标准渔具的行为缺乏有效监管措施。
因此,要保护渔业资源,管住禁用渔具,不仅要在制造、销售、使用环节加强监管,也要在维修、携带上加强监管,才能更有效管住禁用渔具和不符合规格标准渔具的使用。
“这次修法将维修、随船携带禁用渔具及不符合规格标准渔具列入了违法行为。”执法大队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规定在内陆水域或者海洋,随船携带、使用禁用渔具或者不符合规格标准的渔具进行捕捞的,在内陆水域的可以处元至1万元罚款,在海洋的可以处3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强化法律责任
提高法律震慑作用
违法行为处罚偏轻,将助长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只有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才能增强对违法行为的震慑力。因此,在罚则方面,此次修改做了较大调整。
据介绍,原来炸鱼、毒鱼、电鱼的,违法地在内陆水域的,原处元至0元的罚款,现提高到0元至2万元;违法地在海洋的,原处0元至5万元的罚款,现提高到3万元至5万元。使用敲舟古作业的,原处元至3万元罚款,现提高处罚低限,处罚幅度为1万元至3万元。在内陆水域使用禁用渔具或者不符合规格标准的渔具进行捕捞的,原处元至0元的罚款,现提高到元至1万元;在海洋使用禁用渔具或者不符合规格标准的渔具进行捕捞的,原处元至2万元的罚款,现提高到3万元至5万元。
“《办法》重点解决了渔业管理和执法一线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法律责任依法、全面、严格落实,能有效遏制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安全生产秩序的违法行为。”晋江市农业农村局党组成员、二级主任科员洪俊杰表示,晋江将继续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严格贯彻落实修改完善后的《办法》,扎实推进现代渔业的可持续发展和转型升级。
记者_沈茜
编辑_王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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