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滨县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
领导小组指挥部公告
(第37号)
当前,境外新冠肺炎疫情不断蔓延,省内部分地区陆续出现多例病例,疫情防控形势十分严峻。为确保全县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现发布关于自中风险地区的重点区域、重点时段返绥人员管理办法,请广大居民按照要求,严格执行。
1.4月4日—4月14日期间,自中高风险地区重点场所、重点时段就诊(住院)后返回人员、陪护人员及其密切接触人员,执行严格居家整户监测管理14天防控措施,禁止外出,禁止会客。执行时间自返绥之日起计算。
2.4月14日后,由中高风险地区重点场所、重点时段,就诊(住院)后返回人员、陪护人员及其密切接触人员,按要求集中隔离,重病或年老等特殊情况的、共同返绥人员整户居家隔离。
3.对于未按要求落实居家隔离的或居家隔离期间擅自外出的,依法从严处理。举报电话
绥滨县应对新冠肺炎疫情
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年4月17日
绥滨县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
领导小组指挥部公告
(第38号)
近期,新冠肺炎疫情不断蔓延,疫情防控形势十分严峻。为进一步强化“外防输入”管控措施,确保全县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安全,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非本地户籍人员、车辆,如非时限必要,暂缓入绥时间。
2.出租车辆禁止县域外运营。私家车辆如非必要,暂缓离县,确需离县的,返程后,根据目的地、途经地的实际情况,执行隔离政策。
3.广大居民如无就医等确需离县原因,避免外出。确需外出的,要向所在乡镇、单位报备审批,严禁去往中高风险地区。
4.对境外返回人员,严格执行“入境地集中隔离14天+目的地集中隔离7天+居家隔离14天”的防控措施,集中隔离费用自理。
5.自中高风险地区重点场所重点时段返绥人员,及其返绥后密切接触人员,一律执行隔离政策。县防指37号公告发出后,自中高风险地区返回及途经人员,严格落实14天自费集中隔离。对70周岁以上老人、14周岁及以下未成年人、孕产妇、患有重大疾病等原因不适宜集中隔离的,执行共同返绥人员严格整户隔离。如行程码显示为中高风险地区返绥人员,本人不能提供有效低风险行程轨迹依据的,执行自费集中隔离。
6.鼓励4月2日后,自哈市来(返)绥人员本着对自己和家人生命安全负责的态度,进行核酸和血清检测。
医院联系;
医院联系。
7.所有教师和学生一律不准离县外出。
8.复产复工的企业,不允许境外、中高风险地区人员来(返)绥复工。
9.严禁举办可能造成人员聚集的活动。严禁人员聚集。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绥滨县应对新冠肺炎疫情
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年4月18日
绥滨县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
领导小组指挥部公告
(第39号)
根据当前黑龙江省疫情形势变化,按照省市防疫工作的总体部署,现公告如下:
1、全县所有药店必须遵守各项防疫管理制度,全程做到“消毒+扫码+测温+戴口罩”,对购药者必须测试体温,如有发热症状,不允许离开,立刻报告发热门诊及时就诊。
2、所有购买“退烧、咳嗽、抗病毒”药品者必须如实登记个人基本信息,不得瞒报漏报。
3、对现存所有“退烧、咳嗽、抗病毒”的药品全部进行清仓点货登记。药店进货、销售必须有电子台账;药品进货、销售、损耗必须有相关登记。
4、必须凭医疗机构处方、诊断书方可购买“退烧、咳嗽、抗病毒”药品,药店必须进行拍照留存。
5、对购买者身份证必须拍照留存。购买者登记的手机号码必须当场回拨确认。购药者必须保持手机畅通,配合医疗部门做好跟踪服务。
6、每个经营“退烧、咳嗽、抗病毒”药店,必须设有监控设备,并全程记录“退烧、咳嗽、抗病毒”药品销售过程。
7、达到以上经营标准和要求,经市监局审定合格后,作为“退烧、咳嗽、抗病毒”药品定点销售药店;对达不到以上经营标准和要求的,在市监局监督指导下,对“退烧、咳嗽、抗病毒”药品打包封存,禁止销售。
8、县市监局、医保局将加强督查检查,对违反药品定点销售规定的药店,将视情况给予警告和关停。
绥滨县应对新冠肺炎疫情
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年4月18日
绥滨县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
领导小组指挥部公告
(第40号)
当前疫情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外防输入、内防反弹”任务依然艰巨。为常态化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有效控制人员聚集及流动,现将“十个紧盯、十个严格管控”要求公告如下:
一、紧盯家庭聚会聚集,狠抓严格管控广大居民要继续做好自身防护、自我约束、自我管理,主动配合实施“扫码+测温+戴口罩”三项防控措施;自觉勤洗手、讲卫生,少出门、不串门、不集聚、不聚餐,自觉抵制聚集性活动;出现发热、干咳、乏力等不适症状,及时拨打或做好个人防护措施,与他人保持安全距离的情况下,到县发热门诊就医。有高中复课学生的家庭成员,要避免与他人接触,减少外出,禁止会客。
二、紧盯公共场所聚集,狠抓严格管控各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人流密集场所,要常态化严格执行“扫码+测温+戴口罩”三项防控措施,坚决避免出现排队拥堵和密切接触。公园、广场等场所,禁止跳广场舞、打牌、下棋等人员扎堆行为。
三、紧盯医疗机构聚集,狠抓严格管控医院、中医院住院患者入院前,需做“血常规+肺CT+新冠核酸抗体检测+新冠血清抗体检测”,缺一不可,否则不可入院;陪护人员需做新冠核酸抗体检测和新冠血清抗体检测,严格执行“一人一陪护”要求,其余人员不可探视。
四、紧盯交通出行聚集,狠抓严格管控广大居民在乘坐出租车、县际客运班车时必须佩戴口罩,配合工作人员扫码登记。在公路客运站的侯车室、安检口,要按照工作人员引导,拉大排队间距,自觉有序进出站。
五、紧盯重点场所聚集,狠抓严格管控各类企业、项目建设单位要坚持每日对员工检测体温、常态化监管身体状况,作业场所要定期通风、清洁和消毒。加强对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看守所、学校等重点场所的管控。
六、紧盯党员干部违规违纪,狠抓严格管控疫情防控期间,全县各级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率先垂范,带头遵守防疫相关规定,如实报告相关信息;要始终坚守在防疫一线,带头抓好疫情防控和值班值守,不得脱岗、空岗、漏岗;要带头不聚餐、不聚会、不聚集,不组织或参与任何形式的饭店聚餐、家庭聚餐及其他形式的饭店聚餐。
七、紧盯重点人员排查,狠抓严格管控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社区、村屯要常态化开展排查工作,重点排查境外、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以及县域外返(来)绥人员,尤其是近期与相关地区确诊病例活动轨迹相同人员及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的体征异常人员,全面及时有效落实好“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措施。
八、紧盯人员区域流动,狠抓严格管控各小区(村屯)要进一步落实疫情防控责任,强化人员值班值守,持续用好“扫码+测温+戴口罩”三项防控措施,对外来进出人员一律登记造册,最大限度地减少城乡之间、乡村之间人员流动,严格控制非本小区人员进入小区,非本村居民进入村内。
九、紧盯舆情舆论引导,狠抓严格管控严禁制造、传播、散步谣言和小道消息,不得通过互联网、社交软件等途径散播谣言,对虚假疫情信息依法处置,对造谣等制造社会恐慌、扰乱公共秩序等行为依法严惩。
十、紧盯突出问题整治,狠抓严格管控县纪委监委、公安机关要根据大数据信息比对、实地巡查和群众举报,依法依规严厉查处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对出现问题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和相关属地责任。
绥滨县应对新冠肺炎疫情
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年4月18日
绥滨县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
领导小组指挥部公告
(第41号)
当前,我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为进一步强化广大居民自我防护措施,有效切断病毒传播途径,确保全县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现就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禁止聚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疫情防控结束前,广大居民要保持个人防护措施常态化,养成在公共场所自觉佩戴口罩的文明习惯。保持健康生活方式,勤洗手、常通风、科学消毒,不聚会、不聚餐、不聚集,有症状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二、未佩戴口罩者,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医院、车站、商超、农贸市场、广场、公园、小区、机关、社会机构等公共场所。
三、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各类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在岗期间均应佩戴口罩。
四、各公共场所应在入口处设置醒目、清晰的佩戴口罩提示,安排专人对未佩戴口罩进行劝阻,对聚集行为进行疏导。市监、城管、商务、农业、农机、工信、卫健等行业主管部门要负责监督落实各公共场所佩戴口罩的防护措施,疏导各种聚集行为。五、对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各行业主管部门严肃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绥滨县应对新冠肺炎疫情
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年4月19日
绥滨县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
领导小组指挥部公告
(第42号)
一、严控院内感染。因防护不到位、院感控制措施不落实,导致医护人员感染的;因预检分诊、预约诊疗、门禁、探视和陪护、加床管理等制度落实不到位,导致发生院内感染、聚集性疫情的,免去院长、主管院长职务,并给予党纪政纪处理。
二、严控聚餐聚集。疫情防控期间,全县各级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村级组织党员干部、网格员要坚持不串门、不聚集、不聚餐,不准组织或参与任何形式的饭店聚餐、家庭聚餐及其他各类聚餐活动,婚、丧事宜一律从简。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含离退休人员)组织或参与聚集聚餐的,一律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情节严重的,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三、严控外来人员。自境外、哈尔滨、绥芬河等中高风险地区返绥来绥人员,隐瞒不报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一律开除公职。非公职人员纳入失信名单。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控小区(村屯)。居家隔离人员未经允许私自出入的,对行为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因隔离管控工作不到位造成后果的,免去相关责任人职务,物业公司清除物业市场,并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
五、严控经营场所。营业场所“扫码、测温、戴口罩”防疫措施执行不到位的,坚决予以关停。列入负面清单的经营场所擅自营业的,一律吊销营业执照。
六、严控出入县域口。在服务站、客运站、公共场所,严格执行“扫码、测温、戴口罩”+问询制度。执行不到位的一律追责问责。
七、严控药店管理。药店销售退烧、止咳等药品,执行“沃系统”实名填报制度不到位的,吊销营业执照。
八、严控重点场所。养老福利机构、羁押场所管控不力、制度执行不严的,免去院长(所长)职务。所有民营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疫情管理规定。擅自营业、接诊发热患者的,吊销医疗机构许可证。九、严肃工作责任。全县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对包保不力造成后果的、因排查不力漏报的,一律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各级党员干部要带头抓好重点人排查工作、包保和疫情防控工作,不得敷衍、马虎、草率,特别是社区、村屯及负责居民小区及平房区的工作人员,要严格落实工作要求。对管控不到位,造成后果的严肃问责。
十、严禁党员干部擅自离绥。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疫情防控期间非时限必要暂缓离绥,确需离绥的,必须提前3天向所在单位请假。
十一、严禁制造、传播谣言。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带头宣传普及疫情防控知识,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散布谣言,擅自发布、传播、泄露非公开发布的疫情防控工作信息资料及任何个人信息,如有违反,严肃处理。
十二、严禁对本人及亲属的相关疫情信息瞒报、迟报。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发挥带头作用,如实报告个人并鼓励督促亲友如实报告个人疫情有关情况,一经发现疑似人员或密切接触人员,及时报告。
绥滨县应对新冠肺炎疫情
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年4月19日
绥滨县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
领导小组指挥部公告
(第43号)
为全面做好我县疫情防控和边境管理工作,坚决杜绝“外部输入”和偷越国(边)境现象发生,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即日起暂停黑龙江、松花江及其所属支流、水泡等水域一切捕捞生产作业(包括张网、亮子、抄网、岸边小型网具垂钓等),做到渔网上岸、船只落锁、船桨分离、集中停放。一经发现非法捕捞船只,将按照“三无”船只销毁处理。恢复正常渔业生产时间另行通知。
二、即日起黑龙江、松花江内,除公务执法船只外,未经交运、渔政、海事等部门审批许可,禁止一切载人船只下江通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下江通行的,按“三无”船只销毁处理。
三、沿江乡镇(农场)要组织护边员、民兵开展24小时巡逻,加强江面及沿江水域排查管控,做到江边无渔船、无涉捕网具及垂钓等人员,杜绝疫情输入、偷越国(边)境等现象发生。
四、我方人员发现越境捕捞行为,在边境管理人员无法采取措施制止或抓捕时,要将情况及时通报边防会晤站,边防会晤站应立即将情况通报俄方,由中俄双方联合采取行动进行抓捕,严厉打击非法越境捕捞行为。
五、广大群众要积极参与守边护边工作,对非法越境生产作业、采取非正常途径入境等行为进行监督,一经发现,要及时举报,防止涉外事件发生,防范境外疫情输入。
六、公安、边管、外事、渔政、交运、海事等部门依照各自工作职责进行监管,对阻碍执行职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妨害公务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违反此规定从重处理。
绥滨县应对新冠肺炎疫情
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年4月20日
来源丨掌上绥滨
编辑丨王佳琦审核丨邢超
原标题:《绥滨县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公告(第37号-第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