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
年以来,沪苏浙皖检察机关联合开展了环太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三年专项行动、长江“十年禁渔”专项行动,聚焦淀山湖、太浦河等重点跨界河湖开展联合巡航、联保共治,推进流域“河湖长+检察长”制度全覆盖。
截至年2月,四地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案件件人,提起公诉件人。共立案非法捕捞类公益诉讼案件件,履行诉前程序件,起诉件。特别是依托长三角区域检察协作机制,高质量办理跨域案件,有效促进江豚、中华鲟等濒危物种栖息水体修复,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在年12月最高检发布的第三批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典型案例中,四地检察机关共有7件案例入选。1.上海张某某等9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公诉案
基本案情
年6月至7月,被告人张某某等9人为非法牟利,在长江、东海禁渔期内,经事先商议,多次在长江上海段、东海海域分工进行非法捕捞并将渔获物销售牟利。其中,张某某负责确定地点组织捕捞,钱某某等人负责实施捕捞,金某某等人负责转运并销售渔获物。年7月13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某等人在将渔获物运往销赃地的途中被民警抓获,并从运输货车上当场查获94箱渔获物。
经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等人历次非法捕捞水产品渔获物总重量为余公斤,价值人民币元;现场查扣的94箱渔获物总重量为余公斤,价值人民币元;从被告人钱某某等人处查扣的渔具为单船有翼(袖)单囊拖网,属于长江干流禁用渔具及东海海域禁止使用的小于最小网目的网具。9名被告人到案后,均认罪认罚,并购买0至元不等的鱼苗用于增殖放流,修复受损渔业资源。
诉讼过程
年3月8日,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某某等9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3月29日,法院以被告人张某某等9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六个月不等。
典型意义
本案系最高人民检察院挂牌督办案件,是长江上海段禁捕后犯罪规模最大、涉案人数最多的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检察机关积极履行主导责任,对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收购、运输、出售水产品行为进行全方位打击,斩断非法利益链条,彰显从严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犯罪活动的决心。
在本案的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一是全链条打击以销促捕的非法捕捞模式。针对本案被告人事先承诺收鱼,组织多艘渔船捕捞的“捕销一体化”模式,强化对组织者、收购者的查证和追责,斩断地下产业链条,从严打击职业化非法捕捞犯罪团伙。
二是充分发挥捕诉一体办案优势,强化引导侦查取证。深入追查非法捕捞人员历次作业情况,重点引导侦查机关以查获账本为基础,通过提取相关电子数据印证账本数额,固定言词证据,准确认定既往非法捕捞水产品数量及金额。
三是自行补充侦查,推动解决价格认定难题。因长江禁捕后野生江鱼市场价格缺失,对渔获物的价格认定陷入困局。本案侦查阶段,在价格认证部门出具《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主动作为,与多部门共同协商助推解决价格认定难的问题,并在审查起诉阶段,由检察机关委托相关部门对渔获物价值予以认定,为精准量刑奠定基础。
四是跨省协作移送案件,夯实核心证据材料。本案3名非法捕捞者系由江苏省海门市渔业行政主管机关查获并当场扣押渔具,上海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通过与江苏公安机关跨省移送案卷材料,固定了作案所使用的渔具系禁用捕捞工具的核心证据。
五是落实恢复性司法理念。坚持“一手抓打击、一手抓修复”,积极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生态环境修复有机结合,经工作,本案全部被告人均于提起公诉前购买鱼苗用于增殖放流,修复被破坏的渔业资源。
2.上海韩某甲、韩某乙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年9月5日至9月17日期间,韩某甲、韩某乙经事先预谋,雇佣工人多次夜间驾驶渔船至长江上海段长兴水域、九龙港附近水域,违法使用高压发电装置进行拖网捕捞作业,并将渔获物销赃于他人。经查,两人利用上述方法在长江上海段非法捕捞水产品9次,累计捕获渔获物近2.5吨,累计获利人民币3万余元。同年9月17日晚,两人捕捞作业完毕后,在江边私下交易时被当场抓获。民警现场查获渔获物余千克,并当场扣押了用于捕捞的电拖网、逆变器、发电机等涉案工具。
调查和诉讼
年1月7日,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下简称上铁院)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对本案进行立案审查。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东海水产研究所认定,韩某甲等人使用渔具系采用电脉冲方式进行辅助捕捞的拖曳三重刺网,属禁用工具。检察机关认定,韩某甲、韩某乙使用渔船拖带电渔网的方式在长江水域进行扫荡式捕捞,会直接致鱼类受电击死亡、生理功能遭受损伤,并对水体中浮游生物、无脊椎动物、软体动物等造成致命伤害,导致过电水域局部“荒漠化”,增加外来物种入侵的风险。
经上海市崇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上述非法捕获的渔获物市场价值为7万余元。
年4月16日,上铁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韩某甲、韩某乙提起公诉,并以二人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同年6月,经法庭审理,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韩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判处韩某乙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令韩某甲、韩某乙连带赔偿国家渔业资源损失7万余元,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判决生效后,上铁院承办人员跟进赔偿履行情况,结合侵权人经济状况,协同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执行局制定分期赔付方案,现公益诉讼赔偿款已全部履行到位。
典型意义
本案系长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涉案渔获物数量多、价值高、作案工具破坏性大的恶性案件。在该案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立足案件特点,一是及时引导侦查机关收集并固定行为人既往实施非法捕捞行为相关账册、转账记录等证据,准确区分渔获物类别及数量,实现精准打击。
二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实现打击犯罪与源头治理、维护公益与促进发展相统一,体现了检察机关践行生态环境修复司法理念和守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决心。
三是加强联动,该案判决后,检察机关与多部门会签协作工作备忘录,积极参与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行动。通过“世界环境日”加强对本案的宣传,引导社会公众增强对生态环境资源的保护意识,营造全社会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
3.江苏曹某国、曹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基本案情
江苏省昆山市淀山湖河蚬翘嘴红鲌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自年9月1日起实施全面禁捕。年10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曹某国、曹某经预谋,驾驶含增氧设备的改装汽车至江苏省昆山市锦溪镇计家墩窑厂附近河道边,而后驾驶橡皮艇至淀山湖河蚬翘嘴红鲌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使用多重刺网捕捞鲢鱼、鳙鱼等保护鱼类共计.55千克。当晚8时许,渔政执法人员巡查至此处时,被告人曹某国、曹某驾驶橡皮艇逃离现场;数日后经行政执法人员电话通知,二人又主动到案配合调查,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依托当地“二级响应、三级联动”的“两法衔接”机制,检察机关获悉本案后,第一时间提前介入,针对淀山湖水域分属江苏省昆山市和上海市青浦区管辖的特殊情况,引导公安机关让犯罪嫌疑人携带卫星定位仪辨认作案现场,查明案件管辖问题;引导公安机关联合农业农村部门委托江苏省淡水水产研究所对本案非法捕捞行为造成的渔业资源损失进行评估,查明修复费用的具体数额。
年11月19日,经公安机关提请,检察机关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批准逮捕曹某国、曹某。为使遭受破坏的渔业资源早日得到修复,检察机关在批准逮捕以后,继续引导公安机关联系曹某国、曹某家属及辩护人代为赔偿渔业生态资源损失。年1月2日上午,曹某国、曹某家属购买了价值人民币元的鲢、鳙鱼苗共计公斤,在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等监督下,于淀山湖河蚬翘嘴红鲌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进行增殖放流。
年2月18日,检察机关以曹某国、曹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二被告人提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年7月17日,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意见,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曹某国有期徒刑十个月,判处曹某有期徒刑八个月。曹某国、曹某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一是强化内外联动,形成打击合力。检察机关依托“二级响应、三级联动”的“两法衔接”机制,实现环境资源案件信息在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之间实时共享,确保检察机关第一时间提前介入,提出取证意见,引导公安机关及时固定证据,查明事实;加强内部联动,刑民审查同步推进,在刑事案件侦查期间即引导公安机关查明非法捕捞行为造成的渔业资源损失数额,为后期可能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打好证据基础。
二是落实认罪认罚,引导主动修复。在办理环境资源案件中,促使被告人认罪认罚不是最终目的,督促被告人修复生态环境更为重要。此类案件生态环境损失司法鉴定难、费用高、周期长,检察机关引导被告人认识到非法捕捞行为对渔业生态资源造成的危害,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缴纳渔业资源修复费用,购买鱼苗,增殖放流,使遭受破坏的渔业资源在案发两个月后即得以修复,避免生态环境损害后果扩大。
三是坚持标本兼治,建立生态法益修复考察机制。检察机关梳理了淀山湖河蚬翘嘴红鲌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设立后发生的多次起非法捕捞案件,在总结本案渔业资源得以快速修复的经验基础上,联合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建立生态法益修复考察机制。由被告人采用增殖放流、参与护渔志愿巡逻等方式,对渔业生态资源进行修复,主管行政执法机关进行监督和组织验收,检察机关将修复程度、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作为强制措施适用、起诉必要性、量刑建议的重要参考依据,实现打击犯罪和渔业资源修复的同行并举。
四是强化重点预防,注重源头治理。年1月2日,检察机关联合公安、渔政等部门,组织该市渔业协会、淀山湖附近渔民和志愿者共计余人在淀山湖举行了大型增殖放流生态保护活动,现场见证投放成鱼、幼鱼。此外,还将该生态修复案例向社会公开,在警示教育涉案人员的同时,增强公众保护渔业生态资源的意识,全面营造“支持禁捕,让长江休养生息”的良好舆论氛围。
4.江苏蒋某元、潘某某等多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系列案件
基本案情
年6月期间,蒋某元、蒋某华等多人在太湖水域(属长江流域)封湖禁渔期内,使用由底拖网、电瓶等组成的渔业工具,采用国家禁用的渔法、渔具捕捞太湖鱼虾等水产品,造成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损。
年8月9日晚,潘某某、郁某某夫妻二人驾船在太湖银鱼翘嘴红鲌秀丽白虾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采用国家禁止的电捕鱼方式,捕获白鱼、杂鱼等渔获物共计.8千克,造成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经鉴定计算,潘某某、郁某某应共同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人民币元。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发现非法捕捞水产品系列案件线索后,随即展开调查核实工作:
一是通过与本院刑事检察部门内部协作共同对案件提前介入,在厘清事实基础上引导侦查机关针对案件特点调查取证,同时通过查阅卷宗、询问当事人、走访市场对涉案渔获物的种类、重量、规格等关键证据全面掌握、及时固定;
二是围绕渔业资源损失鉴定难题辗转咨询多个鉴定机构,在农业农村部所属的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淡水渔业研究中心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明确生态损害赔偿并非渔政对渔获物的简单称重,应当根据实际损失和修复成本合理确定,最终采用资源损失价值的三倍标准确定生态资源损失,为制定合法合理的生态修复方案寻求到法律和专业支撑;
三是多次与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江苏省太湖渔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江苏省太湖渔政监督支队苏州湾大队等多家单位联合会商、互通有无,明确该批案件渔业资源损失价值的计算方法和生态修复的责任承担方式等关键问题。
四是及时将案件进展情况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汇报,从宏观上准确把握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标准,针对案值低、影响小的案件快速寻求到生态修复磋商的解决途径。
经调查核实,吴江区检察院、虎丘区检察院确定对蒋某元、蒋某华、潘某某、郁某某等多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系列案件通过公益诉讼诉前磋商途径解决:一是确定生态损害赔偿数额。在潘某某、郁某某非法捕捞案中,潘某某、郁某某共同采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其二人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对于损害赔偿金额认定,当事人陈述渔获物中大部分为白鱼,杂鱼的品种、规格不能确定,故无法确定捕获杂鱼的市场价格,基于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以白鱼市场价格计算白鱼直接损失价值。根据水产养殖网年8月苏州地区的价格,白鱼均价为26元/斤。鉴于禁渔期采用非法网具捕捞,造成生态资源损害,建议资源损失价值的3倍确定生态资源损失。故潘某某、郁某某共同承担的生态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为人民币元。在蒋某元、蒋某华非法捕捞案中,经咨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淡水渔业研究中心专家意见,根据《渔业污染事故经济损失计算方法》《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采用资源损失价值的三倍确定生态资源损失。然而该批案件所涉水产品没有具体规格和品种,对价格评估存在困难,苏州市水产养殖网显示,河虾统货的均价为元/公斤,白虾统货的均价为45.50元/公斤,基于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统一以较低的太湖白虾统货价格作为单价,同时结合当事人陈述非法捕捞太湖虾的重量计算出渔业资源损失价值,根据渔业资源损失价值的三倍确定生态损害赔偿数额。
二是对公益诉讼诉前磋商过程进行公开听证。年9月3日,由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组织和派员主持,邀请多名人民监督员及行政执法机关到场,承办人详细阐述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生态资源修复责任承担方式、生态资源修复赔偿数额等问题,同时向当事人释明自愿承担生态资源修复责任会作为刑事案件量刑情节。公开听证过程严格遵守自愿、公开、透明的原则充分听取违法侵权人、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在人民监督员汇总评议后由违法侵权人自愿出具承诺书,承诺限期缴纳生态修复赔偿金至江苏省太湖渔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由江苏省太湖渔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用于增殖放流进行生态资源修复。
典型意义
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保护长江母亲河和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积极配合省市区开展长江流域禁捕工作,检察机关应当积极履行公益保护检察职能,切实加强长江流域生态资源保护:
一是结合长江保护工作,确保长江流域禁捕取得扎实成效。为不适宜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寻求合法合理的解决途径,保证太湖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进而促使长江流域生态修复落到实处;
二是拓宽公益维护途径,完善生态环境修复机制。积极创新、拓展丰富多元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承担方式,制定《生态环境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磋商办法》,并建立生态环境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磋商机制,节约司法资源的同时有效防止公益诉讼滥诉现象;
三是全面准确理解中央禁捕退捕要求,落实恢复性司法理念,深刻理解贯彻“绿色检察”要求。要严格落实《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对于非法捕捞行为要根据具体情况,研究行为动机、主观故意、作案手段、方法、工具、涉案水生生物的珍贵、濒危程度以及生态修复情况效果等多方面进行综合研判,重点惩处有组织、经常性或者形成产业链的犯罪行为,而对仅仅实施摇船、提桶、捡鱼等情况即个人偶尔实施的情况应予区别对待。以家庭为单位夫妻二人相互配合偶然实施非法捕捞的,要慎用刑罚,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协助做好渔民退捕安置工作。在办案时要依据案件情况、着眼案件效果,推行“专业化法律监督+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生态检察模式,充分发挥“河(湖)长+检察长”制度的作用,建立完善涉渔案件、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以打击为手段,以帮教为目的,以“绿色”为归宿,将惩罚非法捕捞违法犯罪与生态环境修复紧密结合,将生态修复主观意愿、生态修复客观效果等纳入行为人认罪悔罪量刑情节的具体表现考量。积极履职,全面发力,长效多元系统守护生态环境,为长江流域经济带的绿色发展保驾护航。
四是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基层检察院及时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汇报案情,苏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精准、高效地审批指导,同时派员主持、监督公开听证程序,支持下级院探索办案新模式,上下联动接力审查,形成办案合力,进一步提升办案质效。
5.浙江吴某某等6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基本案情
年10月10日至年10月15日期间,吴某某伙同张某某等6人经预谋,明知年10月1日起太湖流域已禁止捕捞,仍使用快艇、捕虾地笼、剧毒农药、掺有剧毒农药的煤饼等工具,分四次从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太湖离岸十余米湖水中非法捕捞太湖野生虾三百余斤,销赃获利人民币1.6万余元。
检察履职情况
该案发生后,检察机关主动了解案情,提前介入侦查。由于太湖位于浙江省与江苏省交界处,案件管辖可能存在一定争议,检察机关向湖州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调取了《江苏省人民政府与浙江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并咨询了渔政部门,证实太湖水域捕捞许可证由江苏省管理,但案发地属于吴兴区行政管辖,确保刑事案件管辖的合法性。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为充分掌握太湖流域禁捕退捕的政策及特有水产品价值认定等相关专业问题,检察人员跨省咨询江苏渔业政策专家,明确法律适用问题,认定太湖禁捕应具有与传统“禁渔区、禁渔期”同等的法律评价意义,并综合禁捕时间、市场环境等因素,精准认定非法捕捞水产品价值。同时针对太湖禁捕后退捕转产、渔民安置等问题,组织召开圆桌会议,共商落实太湖禁捕,保障渔民权益的举措;联合区水利局出台协作《关于建立吴兴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与检察机关水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及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协作机制的指导意见》,并针对案件中存在的使用农药非法捕捞太湖野生虾被销往本地水产品批发市场等问题,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年2月1日,吴兴区人民检察院对吴某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其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生态环保案件集中管辖)提起公诉,建议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年2月8日,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并当庭作出判决。现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太湖流域禁捕以来,浙江省首例查办的非法捕捞太湖水产品案件,检察机关通过引导侦查,与公安分工配合,相互协作,并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推动生态环境修复相结合,实现刑事惩罚+生态恢复相统一,同时积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