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9月至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执法检查组分赴浙江、上海等8省市,召开座谈会,走访渔业企业、养殖合作社、渔民等,深入了解渔业法贯彻落实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
开展渔业法执法检查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年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这是该法自年颁布实施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针对该法开展的第一次执法检查。
兼顾保护好养殖渔民的合法权益
日前,记者随检查组前往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创建村,入户了解渔民生产生活情况。
“家里几口人?现在还打不打鱼?”检查组成员边随老费两口子往家里走,边询问情况。
“我家5口人原来吃住都在船上,如今上岸定居,我们老两口也退休了。”老费是村里的老党支部书记,见证了这个渔业村的建立和变迁。年,青浦区对渔民捕捞方式、作业方式进行综合整治,取消全部定置作业,改为流动捕捞方式,全村渔民都纳入了社保。老费说,他现在每个月能拿到多元养老金,看病也有保障。
检查组了解到,随着资源环境束缚增大,落实减船转产要求给渔民再就业和持续增收带来了不小压力,渔村发展与乡村全面振兴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以创建村为例,现有属地实际居住77户,村民全部为渔业户口,9户从事专业渔业捕捞,其他人员,部分由政府指导就业、部分自谋就业。如何实现渔村全面振兴,克服渔业资源日渐衰退对渔民持续增收造成的瓶颈问题,成为渔业发展面临的新挑战。
执法检查中,养殖证发证工作进展较为缓慢,是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渔业法规定,征用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按土地管理法有关征地的规定办理。检查组发现,一些地方为避免发生征用补偿,对核发养殖证的积极性不高。浙江相关部门向检查组反映,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保需“人地对应”,而实际管理中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一般划为农村未利用地,这使得征收过程中一些渔民无法按照被征地农民标准参加养老保障,同时由于一些项目占用养殖水面补偿标准较低,保障水平难以达到预期。
“在近海从事养殖业的渔民,养殖水域和滩涂就像农民的耕地一样,是经济收入的重要来源,是赖以生存的基础。一些地方以建设规划等理由清理或收回,养殖渔民得到了有限的补偿,却失去了产业和生活来源。”检查组成员、全国人大代表李长青建议,在修订渔业法过程中要尽可能从基层渔民切身利益出发,补充完善相关条款,兼顾保护好养殖渔民的合法权益。
检查组强调,要紧紧围绕渔民增收,加快培育产业发展新动能,规范管理休闲渔业等新业态;要高度重视退捕渔民转产转业问题,加大技能培训、就业服务、创业扶持力度,确保上岸渔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要加快补齐渔港渔村基础设施建设短板,建立健全渔村基本公共服务普惠共享的体制机制,夯实渔村全面振兴、渔民全面进步的基础。
科学养殖,污染源也能变成净水源
浙江省诸暨市的珍珠年产量占世界淡水珍珠总产量的70%以上。不过,传统的珍珠养殖方式需要向养殖塘里投入大量动物粪便繁殖藻类,造成水体污染。
检查组来到位于浙江诸暨市山下湖镇的清湖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自动化清水养殖样板基地,清澈的湖面下就是郭伟锋“滴灌”养殖的80万只河蚌。
“采用自动化清水养殖技术,把食物通过管道像打点滴一样直接输送到河蚌体内。食物与水体隔绝,防止了水质污染。”郭伟锋向检查组成员介绍,自动化管网格式养殖技术把藻类精准输送给河蚌,只要不把它们喂得太饱,觅食的河蚌就是湖水的过滤器。
科学养殖,污染源也能变成净水源。检查组发现,人们对保水渔业的生态功能认识仍然不足,有的简单认为水产养殖一定会造成水体污染,一些地方在环境保护压力下对开放养殖一禁了之,绿色生态渔业发展空间受到限制。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水产养殖协会会长傅学军向检查组反映:“目前水产种质资源和苗种退化严重、发病率较高、抗病疫苗少、替代野生幼杂鱼、动物内脏的配合饲料研发不够等问题,成为制约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重要因素。”这引发不少养殖企业、养殖户代表的共鸣。舟山市定海盘峙水产养殖场场长周高民向检查组建议,希望国家能强化科技研发,并加强种源的监控管理。
检查组呼吁,要积极推动科技兴渔,健全完善有利于养殖绿色发展的科技支撑体系,重点强化优质水产养殖新品种选育、研发绿色养殖模式和技术、推广疫病生态防控措施和配合饲料使用、提升养殖设备和装备水平,进一步提高绿色水产品产出率。同时,强化水产种苗管理,规范异地苗种引进行为,明确检疫责任,落实产地检疫的技术装备和人员配备。
对“三无”船舶的处罚处置,法律支撑不足
按照渔业法相关规定,国家通过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管理,对取得指标的主体依法发放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确保海洋捕捞强度可控、渔业资源合理有效利用。游离于监管之外的“三无”船舶是造成滥捕、破坏海洋渔业资源的一大祸根。
检查组发现,一些地方“三无”船舶数量甚至多于合法捕捞渔船。浙江省年以来持续开展以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为重点的执法行动,目前省内涉渔“三无”船舶基本绝迹,但由于海洋渔业公地特征明显,属地监管责任不落实,持有地方证照的渔船进入浙江海域内从事非法捕捞作业,对海洋渔业执法秩序和公平带来挑战。
“目前对涉渔‘三无’船舶的处罚处置,法律支撑还不足,建议在法律修订时进一步明确细化。”执法一线工作人员表示,法律规定应当取缔禁用渔具,但是以什么程序、采取什么措施取缔,并没有明确规定,有待明确。
放生水生生物行为是否规范?这也是检查组重点